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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世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行政管理(专利)二审行政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最高法知行终193号
案件名称张世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行政管理(专利)二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行政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张世明;国家知识产权局

案由

案由专利行政管理(专利)

全文

 {C}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9)最高法知行终19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世明,男,1947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东城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

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6号。

法定代表人:申长雨,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广才,该局审查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颖,该局审查员。

上诉人张世明因与被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实用新型专利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于2019年8月15日作出的(2016)京73行初601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9年11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9年12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上诉人张世明、被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广才、谭颖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世明上诉称: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并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第115886号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以下简称被诉决定)。

事实与理由:(一)原审判决和被诉决定不符合专利法鼓励发明的精神。

(二)审查员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运用违反了该条款的本意,系运用法律不当。

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虽然要求说明书的内容是清楚的,但“清楚”、“完整”均是相对概念,审查员无权对“清楚与否”作出判定。

张世明通过“人力扑翼飞行器”实用新型申请提出的是一个创意设计,所附图片仅为示意图,所以不需要标注部件的具体形状和尺寸,所需材料也都是现成的。

该创意因不违反科学规律,所以肯定能解决技术问题。

至于如何达到使人自由飞翔的技术效果,并不需要由张世明将实现该创意的具体技术方案写在申请文件中,交给专业领域的工程师或技术人员就能由其自行解决。

国家知识产权局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审理程序合法,请求驳回张世明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审判决和被诉决定。

事实与理由:发明创造的构思并不能构成具体的技术方案。

本申请想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实现人的自由飞翔。

说明书中写明飞行器的两翼是充满氦气的透明薄膜,利用人的脚步力量实现移动,同时利用橡皮筋来节省体力。

其中并未说明扑翼的具体结构和细绳组的设置结构,所属领域技术人员无法实施说明书中的内容,更无法实现本申请所要实现的技术效果。

因此本申请说明书公开不充分,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

张世明向原审法院起诉请求撤销被诉决定,原审法院于2016年11月23日立案。

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本申请是申请号为201520300030.4、名称为“人力扑翼飞行器”的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申请日为2015年5月12日,申请人为张世明。

被诉决定以张世明于申请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说明书、说明书附图、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作为审查基础。

被诉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为: “1.一种参照鸽子飞行结构设计的人力扑翼飞行器,具有逼真的仿生外形。

2.两翼为高强度薄膜制成,内有独立气室,充一定压力的气体保持翼的外形,并有仿生羽与之组成完整的飞行器翅膀。

3.在人体胸部与背部做一副背架,胸前能固定方向转换器,背部能与两翼做机械连接。

4.在翼下方装有细绳组,能使软翼在扑动时整体协调。

5.通过A、B牵拉绳经胸前换向将扑翼的力量转移到脚上。

6.A、B间做扶手,可手脚并用。

7.根据不同速度在两翼间加有不同弹力的橡筋。

橡筋在备用时固定在方向转换器上。

8.用腰的力量控制尾翼,固定办法:上端与背部支架相连,中部和下部分别用带子固定腰间与臀部。

9.安全的初学办法:悬索和在背部加装氦气囊。

10.第二款两翼与背部为软连接,尾翼固定在小腿上。

11.第三款飞行器和自行车的结合,飞行器内充空气就可。

” 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5年11月10日以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为由驳回了本申请。

张世明不服上述驳回决定,于2016年1月5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复审申请,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

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6年1月22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专利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专利复审委员会成立合议组进行审理,并于2016年10月27日作出被诉决定。

认定:说明书中对于扑翼的具体结构及方式、实现扑翼的细绳组的设置结构、胸前转换方向的具体结构、如何利用脚踏板的往复踩动而实现扑翼动作均没有给出清楚的说明,对于细绳组A、B两组之间助力橡筋的具体结构以及如何利用助力橡筋实现减小体力消耗也没有给出清楚的描述。

因此,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专利复审委员会决定: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5年11月10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原审法院认为,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使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按照说明书记载的内容,就能够实现该实用新型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解决技术问题,并且产生预期的技术效果。

本案中的实用新型针对已有人力飞行器没能实现人类在空中自由飞翔的问题,提供了一种人力扑翼飞行器,所采用的技术手段为两翼采用具有独立气室的内充氦气的高强度薄膜,两翼与背部支架互动连接,通过细绳组经胸前转换方向至脚踏板,利用腿部力量和脚的踏动完成扑翼动作,利用助力橡筋,减少体力消耗,尾翼用腰部力量来控制飞行方向。

但显而易见的是,通过人力扑翼飞行器来实现自由飞翔,需要根据飞行环境的不同来考虑扑翼的材料、扑翼的具体结构、扑翼的方式、飞行动力能源等诸多因素。

本申请说明书对于扑翼的具体结构、扑翼的方式以及实现扑翼的细绳组的设置结构,细绳组A、B两组之间助力橡筋的具体结构以及如何利用助力橡筋实现减小体力消耗均没有给出清楚的说明。

对于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本申请说明书内容含糊不清,技术效果亦不确定,本领域技术人员按照本申请说明书记载的技术方案并不能解决其所述技术问题,并产生健康人使用该飞行器通过飞行练习就可实现自由飞翔的技术效果。

因此,本申请说明书中记载的技术手段及其相应的技术效果含糊不清,未构成一个清楚完整的技术方案,本领域技术人员按照说明书所记载的内容无法解决所述技术问题并产生预期的技术效果,则本申请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

被诉决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

原审法院判决:驳回张世明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张世明负担。

本院二审期间,张世明及国家知识产权局均未提交新的证据材料。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查明的事实基本属实,且有本申请权利要求书、说明书、说明书附图、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被诉决定以及双方当事人的当庭陈述在案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本申请的说明书是否对实用新型作出了清楚、完整的说明。

根据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的规定,申请实用新型专利时应当提交请求书、说明书及其摘要和权利要求书等文件,且说明书应达到对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说明的程度。

至于何谓“清楚、完整的说明”,应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

也就是说,说明书的内容范围和表述方式应达到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阅读后能够实现权利要求所记载技术方案的程度。

本案中,本申请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人的自由飞翔问题,即提供一种人力扑翼飞行器,使健康人经过飞行练习就能实现自由飞翔,且在飞行过程中还能够利用助力橡筋减少体力消耗,并通过腰部力量来调整尾翼以控制飞行方向。

张世明认为“清楚”、“完整”均为相对概念,且说明书已经作出了清楚、完整的说明,被诉决定关于说明书“不够清楚、完整”的认定过于主观。

本院认为,判断说明书是否已就本申请作出了清楚、完整的说明,其标准是客观的,即以该领域技术人员阅读本申请说明书后能否制造出权利要求书记载的人力扑翼飞行器、该飞行器能否实现人的自由飞翔为判断依据。

从本申请的说明书内容来看,其虽然写明了“飞行器两翼为高强度薄膜,并设有独立气室以内充氦气”,但没有说明高强度薄膜的具体材质,也没有说明独立气室的个数、形状、位置等具体设置情况;

虽然写明了“两翼与背部支架活动连接”,但“活动连接”仅相对“固定连接”而言,其仍不足以说清两翼与背部支架之间的位置关系和具体连接方式;

虽然写明了“通过细绳组经胸前转换方向至脚踏板”,但并没有说明细绳组应当如何设置才能实现方向的转换,以及如何从胸前一直连接至脚踏板;

虽然写明了“利用助力橡筋减少体力消耗”,但并未说明助力橡筋帮助减少体力消耗的具体方法。

由于缺少对上述技术特征或者实施方式的描述,本申请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仅依照说明书已记载的内容无法制造出权利要求书请求保护的人力扑翼飞行器,更无法确保该飞行器能够实现人自由飞翔的技术效果。

因此,本申请的说明书未能对本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

此外,专利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本法所称的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实用新型的说明书应当写明的内容包括“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所属的技术领域”以及“实用新型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以及解决其技术问题采用的技术方案……”。

由此可见,专利法保护的实用新型应当是一个完整的技术方案,而非创意或者构思。

本案中的实用新型提供的人力扑翼飞行器系一种产品,则本申请的权利要求书应当记载制造该人力扑翼飞行器的完整技术方案,说明书对此完整技术方案作进一步说明。

张世明关于其“在本申请中提出的只是构思、创意而非完整技术方案,可通过不断修改来补充完善”,以及“说明书缺少的技术特征不应全部由张世明提供,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凭借其自身专业知识就能补充完整为最终技术方案”的主张,与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不符。

张世明认为本申请中的人力扑翼飞行器仅为基础设计、仍只在创意阶段、尚不是成品、不应以产品标准对其进行审查的上诉主张因缺乏法律依据而不能成立。

综上所述,张世明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张世明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岑宏宇 审判员  陈瑞子 审判员  何 鹏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罗浪 书记员郑帅 裁判要点 案  号 (2019)最高法知行终193号 案  由 实用新型专利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 合 议 庭 审判长:岑宏宇 审判员:陈瑞子、何鹏 法官助理 罗浪 书 记 员 郑帅 裁判日期 2019年12月18日 涉案专利 申请号为201520300030.4、名称为“人力扑翼飞行器”的实用新型专利申请。

关 键 词 实用新型驳回复审;

说明书清楚、完整的说明 当 事 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世明;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判决主文:驳回张世明的诉讼请求。

涉案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 法律问题 如何判断说明书是否对实用新型作出了清楚、完整的说明 裁判观点 1.说明书应当对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

何谓“清楚、完整的说明”,应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即说明书的内容范围和表述方式应达到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阅读之后能够实现权利要求所记载技术方案的标准。

2.专利法保护的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仅有构思或创意,尚未成为完整技术方案的“点子”不属于专利法意义上的实用新型。

注:本摘要并非判决书之组成部分,不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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