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黄振波与成都市成华区茉莉莎洁具经营部、温州市茉莉莎卫浴制造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川01知民初462号
案件名称黄振波与成都市成华区茉莉莎洁具经营部、温州市茉莉莎卫浴制造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0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黄振波;成都市成华区茉莉莎洁具经营部;温州市茉莉莎卫浴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川01知民初462号 原告:黄振波,男,1989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龙,北京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市成华区茉莉莎洁具经营部,经营场所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富森美家居市场2区2栋5号。

经营者:王瑞龙,男,1962年2月22日出生,住浙江省瑞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洁,四川致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温州市茉莉莎卫浴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海城邱宅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池建东,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艳,四川致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黄振波与被告成都市成华区茉莉莎洁具经营部(以下简称茉莉莎洁具经营部)、温州市茉莉莎卫浴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茉莉莎卫浴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5日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11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黄振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余龙与被告茉莉莎洁具经营部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洁、茉莉莎卫浴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严艳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黄振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茉莉莎洁具经营部立即停止许诺销售、销售侵犯ZL20161022××××.5专利权的产品;

2、判令茉莉莎卫浴公司立即停止制造侵犯ZL20161022××××.5专利权的产品;

3、茉莉莎洁具经营部因许诺销售和销售侵权产品赔偿黄振波经济损失5万元,茉莉莎卫浴公司因制造侵权产品赔偿黄振波经济损失10万元。

事实与理由:黄振波系ZL20161022××××.5发明专利的权利人。

涉案专利名称为“改进型分体水龙头”,申请日为2016年4月11日,申请公布日为2016年6月8日,授权公告日为2017年7月21日,专利至今有效。

2019年7月,黄振波在成华区富森美家具市场茉莉莎洁具经营部经营的“茉莉莎”店铺内,购买了店铺内展示有实物样品的水龙头产品,即茉莉莎洁具经营部为销售者。

涉案产品使用说明书上印有茉莉莎卫浴公司的企业名称及地址,且该使用说明书及产品本身还标有“MOROSA”商标,该商标的权利人为茉莉莎卫浴公司。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产品侵权案件的受害人能否以产品的商标所有人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的批复》,任何将自己的商标体现在产品上,表示其为产品制造者的企业或个人均属于生产者,故茉莉莎卫浴公司系涉案产品的制造者。

黄振波认为,1、涉案产品所实施的技术方案,与涉案专利的技术方案基本相同,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被告应当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2、黄振波为研发涉案专利付出了大量成本,申请专利并维护至今,经过市场检验,专利产品销量可观,被告通过制造、销售被诉侵权产品可获得高额利润,并侵占了黄振波的市场,给其造成了重大损失,故应当赔偿黄振波的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

被告茉莉莎洁具经营部辩称,一、其销售的涉案产品系从茉莉莎卫浴公司处购买所得,茉莉莎洁具经营部没有侵权的主观过错。

在被起诉之前,茉莉莎洁具经营部完全不知晓销售涉案产品可能涉及侵犯专利权,茉莉莎洁具经营部没有侵权的主观过错,不应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二、茉莉莎洁具经营部早已停止销售该涉案产品,其作为普通的零售商,销售涉案产品数量极少,共计售出2-3只左右,此后就没有再进行涉案产品的销售,即使茉莉莎洁具经营部的行为最终被认定为侵权,其也早已停止了侵权行为,亦未给黄振波造成经济损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茉莉莎卫浴公司辩称,一、黄振波提交的公证书中显示产品为组成零件“平三通”,从外观上根本无法判断该零件是否符合黄振波享有的专利权的权利要求中的全部技术特征,亦无法判断其是否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及是否构成侵权行为;

二、即使茉莉莎卫浴公司的行为被认定侵权,但茉莉莎卫浴公司实际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从他人处正常购买的并无专利标识和说明的“平三通”可能会涉及侵权,茉莉莎卫浴公司能够证明该产品具有合法来源,其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三、茉莉莎卫浴公司购买被诉侵权产品数量极少,并未从中获取高额利润,也无侵占黄振波的市场。

本院经审理查明:黄振波于2016年4月11日就“改进型分体水龙头”的发明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专利,并于2017年7月21日获得授权,专利号为ZL20161022××××.5,即涉案专利。

涉案专利至今处于有效状态。

根据专利权利要求书的记载,该专利共有6项权利要求。

黄振波主张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3、4来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权利要求1、3可以分解为:A、一种改进型分体水龙头,其特征在于:包括金属龙头本体及设于金属龙头本体内的塑料内阀芯管;

B、金属龙头本体中具有中空内腔;

C、金属龙头本体中部一侧设有阀芯安装管;

D、塑料内阀芯管沿轴向具有进水管与出水管;

E、塑料内阀芯管内位于进水管与出水管之间具有出水阀座;

F、出水阀座上设有连通进水管与阀芯安装管的进水通孔以及连通阀芯安装管与出水管的出水通孔;

G、塑料内阀芯管插设于金属龙头本体内;

H、塑料内阀芯管的出水阀座对应金属龙头本体的阀芯安装管设置;

I、塑料内阀芯管与金属龙头本体之间填充满可预防塑料内阀芯管热胀冷缩产生冻裂的且可使金属龙头本体保持干燥状态的防冻保护层;

J、塑料内阀芯管与金属龙头本体之间还设有可防止塑料内阀芯管做轴向位移的轴向定位装置及可限制塑料内阀芯管做径向转动的径向定位装置;

K、防冻保护层为多个金属颗粒聚集而成的蜂窝金属防冻保护层;

L、轴向定位装置包括轴向限位盖;

M、轴向限位盖旋设于金属龙头本体的下端开口处;

N、轴向限位盖中部设有通孔;

O、塑料内阀芯管位于进水管的底部还设有用于定位进水管的定位套;

P、轴向限位盖的内径小于塑料内阀芯管底部定位套的外径以防止塑料内阀芯管及金属颗粒向下运动;

Q、金属龙头本体上部内径小于塑料内阀芯管上部的外径形成可限制塑料内阀芯管及金属颗粒向上移动的限位台阶;

R、塑料内阀芯管上部外侧壁均布有设有卡槽;

S、金属龙头本体的上部对应各卡槽的位置分别设有可伸入各卡槽内的限位凸起;

权力要求1、4可以分解为在A-Q的基础上,增加T、轴向限位盖为金属轴向限位盖;

U、轴向限位盖的通孔内设有螺牙。

涉案专利权证书的说明书显示:“专利背景:……[0003]中国专利号为:20142048××××.2公开了一种改进型分体龙头……但是该分体式水龙头在使用过程中还是存在如下缺陷:[0004]1、通水的内芯采用塑料阀芯座,塑料内管受冷空气或冷水源影响,在低温下会变脆,因塑料内管会热胀冷缩,水压不稳定时易被撑出裂纹,出现冻裂的现象,使用寿命极短,在天气寒冻的地方适用性不强。

[005]2、该锌合金阀壳体和塑料阀芯座安装后,两者之间有空隙,两者之间的空隙会有潮湿的空气或者因塑料阀芯座冻裂后的水分流入,而锌合金壳体的主要成分是锌合金,是两性金属,化学稳定性差,在潮湿的空气中非常容易氧化、腐蚀,使用寿命也是很有限。

[006]3、因为塑料内芯采用塑质材料制成,且锌合金阀壳体和塑料阀芯座安装后,两者之间又有空隙,使得该改进型水龙头的质感很差,重量轻……在洗手台上安装好该分体龙头后,转动分体龙头上方的水管时,易出现整个分体龙头跟着出水管一起转动的现象,这一现象非常困扰使用者,严重影响其市场的热销度,且整个水龙头跟着上方的出水管转动时还会出现塑料阀芯座底部断裂的现象。

……发明内容:……[0015]通过采用上述技术方案,本发明的有益效果是:本实用型龙头本体由金属龙头本体外壳与塑料内阀芯管组成,所述金属龙头本体外壳与塑料内阀芯管填充防冻保护层,该分体水龙头具有如下优点:[0016]1、所述金属龙头本体外壳与塑料内阀芯管填充金属颗粒防冻保护层,防冻保护层可预防塑料内阀芯管受冷空气或冷水源影响产生冻裂,当水压不稳定时由于有防冻保护层抵制于塑料内阀芯管上,可预防塑料内阀芯管被长期使用受水压或水温影响胀大与收缩,避免被撑出裂纹或出现冻裂的现象,处长了塑料内阀芯管的使用寿命,使其适用在天气寒冻的地方。

[0017]2、金属颗粒防冻保护层使得该金属龙头本体和塑料内阀芯管之间安装后无空隙,金属颗粒防冻保护层可吸附进入的潮湿的空气或水分,避免潮湿的空气或水分进入金属龙头本体内壁,造成金属龙头本体氧化、腐蚀的现象,使得金属龙头本体一直保持干燥状态,延长其使用寿命。

[0018]3、金属颗粒防冻保护层增加了水龙头的重量,防止水龙头过轻……[0020]5、采用吸水性极好的金属颗粒填满金属龙头本体与塑料内阀芯管之间的空隙,以密集型成型于主体中部,从而产生蜂窝状思维状态,金属颗粒物理性质增加了水龙头的地心引力,加固了水龙头的向地性和保证了顶部弯管的寿命,当蜂窝状颗粒在一定时间和水的作用下会慢慢由蜂窝状态壳体逐渐演变成实心状态,可真正衔接塑料内阀芯管与金属龙头本体,具备了粘附塑料内阀芯管与金属龙头本体的作用从而达到链接式一体融合的质演变。

” 2019年7月25日,黄振波的委托代理人邓进武随同四川省成都市律政公证处公证员靖韬、公证人员某1来到位于成都市富森美家居2区2幢5号标有“茉莉莎”的店铺,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邓进武以普通消费者身份购买了水龙头一件及其配件,支付了70元,现场取得了发货清单一张和名片一张。

经公证员靖韬确认,店内悬挂标有“成都市成华区茉莉莎洁具经营部”字样的证照。

公证人员某1对店铺周边环境和购某。

当日在公证员的监督下,邓进武将付款凭证截图并发送至公证人员某1的手机中。

2019年7月26日,上述人员来到成都市青羊区,由邓进武对上述商品进行拆封、还原,并将还原后的商品、取得的发货清单和名片一起交由公证员封某贴封条,公证人员某2上述过程进行拍照。

公证员根据上述公证取证过程制作了(2019)川律公证内民字第36925号公证书。

公证封存的被诉侵权产品的特征可以归纳为:a、包括金属龙头本体及设金属龙头本体内的塑料内阀芯管;

b、金属龙头本体具有中空内腔;

c、金属龙头本体中部一侧设有阀芯安装管;

d、塑料内阀芯管沿轴向具有进水管与出水管;

e、塑料内阀芯管内位于进水管与出水管之间具有出水阀座;

f、出水阀座上设有连通进水管与阀芯安装管的进水通孔以及连通阀芯安装管与出水管的出水通孔;

g、塑料内阀芯管插设于金属龙头本体内;

h、塑料内阀芯管的出水阀座对应金属龙头本体的阀芯安装管设置;

i、塑料内阀芯管与金属龙头本体之间填充满可预防塑料内阀芯管热胀冷缩产生冻裂的且可使金属龙头本体保持干燥状态的防冻保护层;

j、塑料内阀芯管与金属龙头本体之间还设有可防止塑料内阀芯管做轴向位移的轴向定位装置及可限制塑料内阀芯管做径向转动的径向定位装置;

k、防冻保护层为多个金属颗粒聚集而成的充满微小缝隙的金属防冻保护层;

l、轴向定位装置包括轴向限位盖;

m、轴向限位盖旋设于金属龙头本体的下端开口处;

n、轴向限位盖中部设有通孔;

o、塑料内阀芯管位于进水管的底部还设有用于定位进水管的定位套;

p、轴向限位盖的内径小于塑料内阀芯管底部定位套的外径以防止塑料内阀芯管及金属颗粒向下运动;

q、金属龙头本体上部内径小于塑料阀芯管上部的外径形成可限制塑料内阀芯管及金属颗粒向上移动的限位台阶;

r、塑料内阀芯管上部外侧壁均布有设有卡槽;

s、金属龙头本体的上部对应各卡槽的位置分别设有可伸入各卡槽内的限位凸起;

t、轴向限位盖为金属轴向限位盖;

u、轴向限位盖的通孔内设有螺牙。

以上事实,有发明专利证书、专利年费票据、(2019)川律公证内民字第36925号公证书及附件、发货清单、名片、被诉侵权产品实物、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为证。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商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将侵犯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产品作为零部件,制造另一产品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属于专利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使用行为;

销售该另一产品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属于专利法第十一条规定的销售行为。

黄振波系涉案专利的专利权人,其权利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

从黄振波公证购买被诉侵权产品的过程显示,其是在茉莉莎洁具经营部注册的营业地址门店购买,同时购买被诉侵权产品后取得的付款凭证截图显示收款人为茉莉莎卫浴,购买现场取得的名片上标注的商户名及地址也明确是茉莉莎洁具经营部,因此,可以认定被告茉莉莎洁具经营部销售了被诉侵权产品。

但公证书上无法看出茉莉莎洁具经营部有展示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故对关于茉莉莎洁具经营部许诺销售的主张不予支持。

产品使用说明书上标注的生产厂家为茉莉莎卫浴公司,被告茉莉莎卫浴公司主张,自己使用侵权的零部件制造另一产品的行为系专利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使用行为。

本院认为,首先,茉莉莎卫浴公司声称的从他人处购买“平三通”以生产被诉产品,并举出了销售清单一份,但该销售清单上并无签章,本院不予采信;

其次,即使“平三通”这个零部件系从他人处购买,也没有证据证明该零部件的技术特征完整覆盖了涉案专利的1、3、4的全部技术特征。

综上,那茉莉莎卫浴公司制造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应该认定是制造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权利人主张以从属权利要求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人民法院应当以该从属权利要求记载的附加技术特征及其引用的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特征,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第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审查权利人主张的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

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包含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或者等同的技术特征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本案中,黄振波主张依据权利要求1、3、4来确定其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

被诉侵权产品是分体式水龙头,与专利产品“改进型分体水龙头”为同种商品。

将被诉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与涉案专利的技术特征相比,被诉侵权产品中的技术特征a-s分别与涉案专利的技术特征A-S一一对应并相同;a-q、t分别与我涉案专利的技术特征A-Q、T一一对应并相同。

其中,k与K相同的理由为:虽然K表述为“防冻保护层为多个金属颗粒聚集而成的蜂窝金属防冻保护层”,以“蜂窝”来限定了金属防冻层,但并没有说清楚所谓“蜂窝”在“多个金属颗粒”的限定下具体是一个什么结构,以及如何形成该结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

根据说明书的解释,金属颗粒的作用有四:防冻、吸潮、增重、在水的作用下逐渐演变成实心状态,表明金属颗粒是塑料内阀芯管与金属龙头本体之间的填充物。

因此,填充的金属颗粒聚集状态只有唯一的一种,即在塑料内阀芯管与金属龙头本体间聚集,不具有稳定的形状而充满微小缝隙的状态。

因此,k与K构成相同特征。

综上所述,被诉侵权产品落入了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

茉莉莎洁具经营部未经黄振波许可,为经营目的,销售侵权产品的行为以及茉莉莎卫浴公司制造侵权产品的行为构成对黄振波涉案专利权的侵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十五条规定,侵害专利权的,应承担包括停止侵权、赔偿损失在内的侵权责任。

茉莉莎洁具经营部应当立即停止销售落入黄振波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产品的行为。

茉莉莎卫浴公司应当立即停止制造落入黄振波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产品的行为。

关于赔偿数额,本案现有证据既不能证明黄振波因侵权所遭受的损失,也不能证明茉莉莎洁具经营部、茉莉莎卫浴公司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且没有专利许可费可以参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一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本院综合考虑诉争专利类型、茉莉莎洁具经营部销售侵权产品、茉莉莎卫浴公司制造侵权产品的事实、黄振波公司聘请律师、委托公证产生的费用等因素,酌定茉莉莎洁具经营部应赔偿黄振波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20000元。

茉莉莎卫浴公司应赔偿黄振波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50000元。

茉莉莎洁具经营部主张其侵权产品有合法来源,在无证据佐证交易真实发生的情况下,本院不予采信。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七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成都市成华区茉莉莎洁具经营部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销售落入原告黄振波第ZL20161022××××.5号“改进型分体水龙头”的发明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产品;

二、被告温州市茉莉莎卫浴制造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制造落入原告黄振波第ZL20161022××××.5号“改进型分体水龙头”的发明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产品;

三、被告成都市成华区茉莉莎洁具经营部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黄振波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20000元;

四、被告温州市茉莉莎卫浴制造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黄振波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50000元;

五、驳回原告黄振波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成都市成华区茉莉莎洁具经营部、温州市茉莉莎卫浴制造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由原告黄振波负担300元,被告成都市成华区茉莉莎洁具经营部负担1000元,被告温州市茉莉莎卫浴制造有限公司负担2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