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沪03执恢8号之五申请执行人:南京光威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
法定代表人:周庆梦,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浦海腾,该公司经理助理。
委托代理人:陆珍,该公司行政。
被执行人:浙江煜腾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
法定代表人:姚卫国。
委托代理人:干惠利,该公司财务。
本院在执行南京光威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浙江煜腾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南京光威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煜腾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并签订了《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南京光威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书面撤回执行申请。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上海知识产权法院(2017)沪73民初312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叶 平审 判 员 唐 毅审 判 员 朱 奕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九日法官助理 庞曦阳书 记 员 周婷婷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后请求中止执行或者撤回执行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执行或者终结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