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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与西安市高新区青春小调宾馆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陕01知民初1030号
案件名称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与西安市高新区青春小调宾馆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0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西安市高新区青春小调宾馆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19)陕01知民初1030号原告: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孙坚,系该公司首席执行官。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琳,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莉,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市高新区XX宾馆,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XX号楼XX单元。

经营者:杨奇。

原告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美酒店)与被告西安市高新区XX宾馆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3日立案。

原告和美酒店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和美酒店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和美酒店已预交),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和美酒店负担。

其余150元,退还原告和美酒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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