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19)陕01知民初1030号原告: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孙坚,系该公司首席执行官。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琳,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莉,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市高新区XX宾馆,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XX号楼XX单元。
经营者:杨奇。
原告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美酒店)与被告西安市高新区XX宾馆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3日立案。
原告和美酒店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和美酒店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和美酒店已预交),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和美酒店负担。
其余150元,退还原告和美酒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