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陕01知民初596号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施玉坚,该公司副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建晓,广东卓建(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齐钰剑,广东卓建(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旭超,住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与吉祥路交叉口向北50米处二一二所旁门面房。
被告:西安市雁塔区华鑫通讯服务部,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与吉祥路交叉口向北50米处二一二所旁门面房。
经营者:张向玉。
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维沃公司)与被告赵旭超、西安市雁塔区华鑫通讯服务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4日立案。
原告维沃公司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维沃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维沃公司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维沃公司负担。
其余25元,退还原告维沃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