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2知民初145号原告: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奉贤区惠阳路8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20607375028C。
法定代表人:吴坚,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建林,男,汉族,1963年10月10日生,住湖南省邵东县。
该公司法务主管。
特别授权。
被告:鼓楼区小蕊副食商行。
经营场所:鼓楼区丁角街市场68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0204MA4667DF7Y。
经营者:杨蕊蕊。
原告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因与被告鼓楼区小蕊副食商行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4日立案。
原告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