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7)最高法行申427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荣华饼家有限公司。
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新界元朗泰利街18号荣华工业中心5号楼。
法定代表人:刘培龄,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咏宜,广东三环汇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亚强,广东三环汇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
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西土城路6号。
法定代表人:申长雨,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金艳,该局审查员。
本院在审查再审申请人荣华饼家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一案中,荣华饼家有限公司主张本案需要以另一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八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审查荣华饼家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