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闽01民初2583号 原告:广州灵动创想文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钟村街汉溪大道东290号保利大都汇3栋办公楼6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8U。
法定代表人:谢国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富成,广东仁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嘉敏,广东仁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锋,男,1989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罗源县。
原告广州灵动创想文化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灵动创想公司)与被告陈锋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12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灵动创想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嘉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锋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灵动创想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陈锋立即停止对“”商标权的侵权行为;
2.判令被告陈锋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000元(包括合理费用);
3.判令被告陈锋承担本案的受理费用。
事实和理由:广州市乐淘动漫设计有限公司是“”(第16167321号)的商标权人,其将该商标权的专用权等权利授权给原告灵动创想公司,非经原告授权许可,任何人不得擅自使用。
原告灵动创想公司接到举报并查实,被告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擅自使用上述名称、标志标识,非法销售与“”相似的“邦邦龙出动”套装商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被告未经原告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原告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根据我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被告侵犯原告商标专用权,需要承担赔偿责任,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但不限于公证费、律师费以及其他各项支出。
被告陈锋的行为已经构成对原告商标权以及衍生权利的侵犯,严重地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给原告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理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及打击侵权投机行为,特提起本案诉讼。
被告陈锋未作答辩。
原告灵动创想公司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 A1.(2019)粤广南粤第18595号公证书:第16167321号商标注册证;
A2.(2019)粤广南粤第17468号公证书:“帮帮龙”打假委托授权书;
A3.(2019)闽玉融证内民字第474号公证书及封存的实物:证据保全;
A4.福建增值税普通发票(No06730845):公证费发票; A5.播出证明(济南广播电视台少儿频道、浙江电视台少儿频道);
A6.(2018)粤广广州第012507号公证书:(粤)动审字[2017]第043号国产动画片发行许可证。
被告陈锋未到庭参加诉讼,又未提供书面证明材料,应视为自愿放弃诉讼权利。
经审查,原告灵动创想公司提交证据A1-A6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7年11月3日,广州市乐淘动漫设计有限公司制作的《帮帮龙出动之恐龙探险队》获得(粤)动审字[2017]第043号《国产电视动画片发行许可证》,同意该片在全国发行。
济南广播电视台电视少儿频道、浙江电视台少儿频道播出了《帮帮龙出动之恐龙探险队》。
广州市乐淘动漫设计有限公司系第16167321号“”注册商标的注册人,该商标注册有效期限自2016年4月7日至2026年4月6日,核定使用商品类别为第28类,包括玩具等。
2019年7月10日,广州市乐淘动漫设计有限公司出具《“帮帮龙”打假委托授权书》,将《帮帮龙》、《GOGODINO》、《邦邦龙》、《棒棒龙出动》等注册商标授权灵动创想公司,主要内容如下:授权内容包括拥有排他性、独占性制作生产、销售推广授权版权形象及授权专利的商品;
处理授权版权及授权专利在中国境内的所有知识产权纠纷事宜;
行使代表权以调查、收集证据,协助相关行政机关和机构开展各项打假行动,代为签署、接受和答复法律文件,代为参与协商和其他争议解决程序,转委托其他律师和合格知识产权代理机构,签收和接受法律决定、意见和通知;
以自己的名义处理中国境内涉及知识产权的各项诉讼事宜。
授权区域为中国地区;
授权时间从2018年12月12日起5年;
授权品牌为《帮帮龙》。
本案涉及的第16167321号“”注册商标在该授权书的授权附表内。
2019年1月21日,灵动创想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至福建省玉融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并于当日在公证处公证员及工作人员的监督下,至福州市××区瀛××街道尾档街门头标有“润鑫玩具”字样的店铺内,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购买了4款商品,通过微信支付价款95元后,将购买的上述物品交由公证处公证员。
离店后,公证处公证员对收执的物品进行标记编号,并带回公证处。
之后,公证处公证员及工作人员对所购物品进行查看后封存,并将封存的物品交由灵动创想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保管。
上述过程共计拍摄照片29张。
2019年1月30日,福建省玉融公证处就上述证据保全事项出具了(2019)闽玉融证内民字第474号公证书,拍摄的照片作为附件。
灵动创想公司称为此支付证据保全公证费1200元,且该公证书涉及此次灵动创想公司以陈锋为被告起诉的另外9个案件。
庭审中,灵动创想公司提交了上述公证封存的实物,在确认封存完好的情况下进行了拆封,封存物品与(2019)闽玉融证内民字第474号公证书所附照片显示的封存物品一致。
其中“邦邦龙”玩具为本案的被控侵权产品,灵动创想公司就该玩具产品共起诉有7个案件,其中5个案件涉及卡通形象著作权,2个案件涉及商标权。
经比对,原告灵动创想公司认为,该玩具包装上使用的商标底部为椭圆形,上方为GOGODINO字母,两侧有圆柱形图案组成的翅膀,与第16167321号“”注册商标相似,构成侵权。
另查明,陈锋于2018年8月13日登记注册台江区润鑫玩具店,经营场所位于福建省福州市××区瀛××街道尾档23-28,类型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包括玩具、日用品批发零售。
台江区润鑫玩具店已于2019年3月4日注销。
本院认为,广州市乐淘动漫设计有限公司系涉案第16167321号“”商标的注册人,其出具授权书将该商标独占性使用权授权给灵动创想公司,并授权灵动创想公司针对侵权行为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故灵动创想公司的合法权益应受法律保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本案中,被诉侵权商品外包装上突出使用了“GOGODinO”图文标识,与第16167321号“”商标相比,在整体形状、图文结构、文字呼叫上均相同,仅在个别文字大小写、两侧翅膀部分存在细微差别,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在一般注意力下混淆被诉侵权产品来源,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被告陈锋在其经营的台江区润鑫玩具店内销售涉案侵权玩具,侵犯了灵动创想公司第16167321号“”商标专用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规定,应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因此,原告灵动创想公司要求被告停止销售侵犯第16167321号“”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赔偿损失的数额,由于原告未举证证明其因侵权产生的损失以及被告因侵权获得的利益,本案亦没有商标许可使用费可供参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本院综合考虑涉案注册商标的知名度,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侵权产品的价值和利润,并酌情考量灵动创想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费用等因素,酌定陈锋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5000元。
被告陈锋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院根据查明的事实依法予以缺席判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陈锋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销售侵害第16167321号“”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二、陈锋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广州灵动创想文化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以及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5000元;
三、驳回广州灵动创想文化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广州灵动创想文化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00元,由被告陈锋负担2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徐 方 审判员 段若诗 审判员 吴旭华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刘 泉 附件:引用主要法律条文及执行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第六十三条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
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赔偿损失;
(七)赔礼道歉;
(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六条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适用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
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商标的声誉,商标使用许可费的数额,商标使用许可的种类、时间、范围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综合确定。
当事人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就赔偿数额达成协议的,应当准许。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二百零七条判决生效后,胜诉方预交但不应负担的诉讼费用,人民法院应当退还,由败诉方向人民法院交纳,但胜诉方自愿承担或者同意败诉方直接向其支付的除外。
当事人拒不交纳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
执行申请提示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