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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与尹金飞、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豫07知民初472号
案件名称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与尹金飞、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尹金飞;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7知民初472号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

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坂田华为总部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赵明路。

委托诉讼代理人:谷伟,浙江若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丹,浙江若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尹金飞,男,汉族,1996年12月16日出生,住河南省卫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辉,男,汉族,1997年1月13日出生,住河南省卫辉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533号2902-2913室。

法定代表人:孙沁,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媛媛,北京德和衡(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晓明,北京德和衡(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尹金飞、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9日立案。

案件审理中,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5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且赔偿款已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尹金飞、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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