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粤1971刑初3544号被告人林海生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6日作出(2019)粤1971刑初3544号刑事判决书,现发现其中有错误字句,特此补充裁定如下:原判决书第1页正文第5至6行“涉嫌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于2019年4月25日被羁押,2019年4月26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5月31日被逮捕。
”现更正为“涉嫌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于2019年4月24日被羁押,2019年4月25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5月31日被逮捕。
”原判决书第5页正文第19至20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4月25日起至2020年1月24日止;
”现更正为“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4月24日起至2020年1月23日止;
”本裁定书与被补正的(2019)粤1971刑初3544号刑事判决书同时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