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苏09刑初44号 公诉机关江苏省盐城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蔡美芳,女,1975年12月26日生,汉族,盐城市龙腾酒厂负责人,住盐城市盐都区。
被告人蔡美芳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1月22日被盐城市盐都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8日经盐都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陈军、张璠,江苏一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蔡兰霞,女,1978年10月25日生,汉族,无业,住盐城市盐都区。
被告人蔡兰霞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1月22日被盐城市盐都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8日经盐都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郭慧,江苏一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柳玉龙,男,1963年11月10日生,汉族,盐城市龙腾酒厂投资人,住盐城市盐都区。
被告人柳玉龙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2月18日被盐都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0日被盐都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28日经盐都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同日由该局执行取保候审。
辩护人:施晓英,江苏一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潘书旺,男,1977年2月11日生,汉族,个体,住盐城市盐都区。
被告人潘书旺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1月22日被盐都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1日被盐都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28日经盐都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同日由该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柳玉凤,女,1967年6月4日生,汉族,无业,住盐城市亭湖区。
被告人柳玉凤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1月22日被盐都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1日被盐都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28日经盐都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同日由该局执行取保候审。
江苏省盐城市人民检察院以盐检三部刑诉〔201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蔡美芳、蔡兰霞、柳玉龙、潘书旺、柳玉凤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10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江苏省盐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韩春平、唐魏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蔡美芳及其辩护人陈军,被告人蔡兰霞及其辩护人郭慧,被告人柳玉龙及其辩护人施晓英,被告人潘书旺,被告人柳玉凤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起诉指控:2016年10月至2019年1月,被告人蔡美芳、柳玉龙为了牟利,在盐城市盐都区龙冈镇,其夫妻二人经营的龙腾酿酒厂内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从蔡某(另案处理)处购得三星百年迎驾商标等标识,生产假冒洋河海之蓝、天之蓝、三星百年迎驾等系列白酒对外销售给蔡兰霞等人。
被告人柳玉凤明知蔡美芳、柳玉龙生产、销售假酒仍于2018年12月参与生产。
被告人蔡美芳、柳玉龙为了牟利,明知被告人蔡兰霞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生产假冒双沟、汤沟等白酒对外销售,仍向其出售光瓶白酒,帮其从蔡某处购买汤沟注册商标标识。
被告人蔡兰霞在盐城市盐都区张庄街道郑通村万加虎家将从李某(另案处理)处购买的双沟注册商标标识、从蔡某处购买的汤沟注册商标标识粘贴在光瓶白酒上,假冒双沟、汤沟等白酒,与从蔡美芳、柳玉龙处购得的假冒三星百年迎驾酒一并对外销售给王其友、杨某乙夫妻、申某及陈某甲等人。
被告人潘书旺明知被告人蔡兰霞生产、销售假酒仍予以协助送货、搬运。
被告人蔡美芳、柳玉龙涉案金额合计人民币(以下币种计同)298593.5元,被告人蔡兰霞涉案金额合计235371.5元,被告人潘书旺涉案金额合计57518.5元,被告人柳玉凤涉案金额合计50672元。
具体事实如下: 1.2017年12月至2018年10月,被告人蔡兰霞生产假冒汤沟大曲15箱、双沟大曲白酒17箱,后销售给陈某甲。
被告人蔡美芳、蔡兰霞、柳玉龙涉案金额1825元。
2.2017年5月至2019年1月,被告人蔡兰霞生产假冒汤沟大曲101箱,后销售给葛某。
被告人蔡美芳、蔡兰霞、柳玉龙涉案金额10935元,被告人潘书旺涉案金额2420元。
3.2018年12月至2019年1月,被告人蔡美芳、柳玉龙、柳玉凤生产假冒三星百年迎驾白酒10箱,由蔡兰霞销售给刘某甲。
被告人蔡美芳、柳玉龙、柳玉凤涉案金额合计1500元。
4.2017年3月至2018年12月,被告人蔡美芳、柳玉龙生产假冒三星百年迎驾白酒10箱;
蔡兰霞生产假冒汤沟大曲768箱、假冒双沟大曲5箱,后由蔡兰霞一并销售给申某,被告人蔡美芳、柳玉龙涉案金额49150元,被告人蔡兰霞涉案金额47800元。
5.2018年3月至2018年9月,被告人蔡兰霞生产假冒汤沟大曲102箱,后销售给杨某甲。
被告人蔡美芳、蔡兰霞、柳玉龙涉案金额9600元。
6.2017年10月至2019年1月,被告人蔡兰霞生产假冒汤沟大曲196箱、双沟大曲135箱,后销售给陈某乙,被告人蔡美芳、蔡兰霞、柳玉龙涉案金额23165元,被告人潘书旺涉案金额1360元。
7.2018年3月至2019年1月,被告人蔡美芳、柳玉龙、柳玉凤生产假冒三星百年迎驾白酒90箱,其中柳玉凤参与生产假冒三星百年迎驾白酒10箱;
被告人蔡兰霞生产假冒汤沟大曲268箱、双沟大曲269箱,后由蔡兰霞销售给王其友、杨某乙夫妻。
被告人蔡美芳、柳玉龙涉案金额41971元,被告人蔡兰霞涉案金额29371元,被告人柳玉凤涉案金额1400元,被告人潘书旺涉案金额2070元。
8.2016年10月至2018年11月,被告人蔡兰霞生产假冒汤沟大曲47箱、双沟大曲114箱,后销售给杨某丙,被告人蔡美芳、蔡兰霞、柳玉龙涉案金额9986元。
9.2018年7月至2018年12月,被告人蔡兰霞生产假冒汤沟大曲4箱、双沟大曲28箱,后销售给周某,被告人蔡美芳、蔡兰霞、柳玉龙涉案金额1440元。
10.2018年12月,被告人蔡美芳、柳玉龙、柳玉凤生产假冒三星百年迎驾白酒5箱;
被告人蔡兰霞生产假冒汤沟大曲33箱,后由被告人蔡兰霞、潘书旺销售给严正军。
被告人蔡美芳、柳玉龙涉案金额4110元,被告人蔡兰霞、潘书旺涉案金额人民币2610元,被告人柳玉凤涉案金额1500元。
11.2018年1月至2018年12月,被告人蔡兰霞生产假冒汤沟大曲528箱、双沟大曲248箱,后销售李某堂。
被告人蔡美芳、蔡兰霞、柳玉龙涉案金额43366元,被告人潘书旺涉案金额5340元。
12.2017年3月至2018年11月,被告人蔡兰霞生产假冒汤沟大曲43箱、双沟大曲72箱,后销张某小军。
被告人蔡美芳、蔡兰霞、柳玉龙涉案金额7593元,被告人潘书旺涉案金额1220元。
13.2018年12月,被告人蔡兰霞生产假冒汤沟大曲37箱,后销吴某吴红。
被告人蔡美芳、蔡兰霞、柳玉龙涉案金额人民币3300元,被告人潘书旺涉案金额1800元。
14.2017年8月至2018年12月,被告人蔡兰霞生产假冒汤沟大曲17箱,后销胥某玉春。
被告人蔡美芳、蔡兰霞、柳玉龙涉案金额1378元,被告人潘书旺涉案金额276元。
15.2018年1月至2019年1月,被告人蔡兰霞生产假冒汤沟大曲70箱,后销刘某乙国华。
被告人蔡美芳、蔡兰霞、柳玉龙涉案金额6020元,被告人潘书旺涉案金额3440元。
16.2019年1月21日,盐都区公安局民警在该区龙冈镇龙腾酿酒厂查获假冒洋河海之蓝19箱、天之蓝7箱、假冒三星百年迎驾119箱,价值43802元。
同日,盐都区公安局民警在该区张庄街道郑通村万加虎家及蔡兰霞驾苏J×××××3S面包车上查获从蔡美芳处购得的假冒三星百年迎驾19箱、汤沟大曲384.5箱、双沟大曲268箱,价值39452.5元。
被告人蔡美芳、柳玉龙涉案金额83254.5元,被告人蔡兰霞、潘书旺涉案金额36982.5元,被告人柳玉凤涉案金额46272元。
经鉴定,现场查获的白酒均系假冒洋河海之蓝、天之蓝、三星百年迎驾、汤沟大曲、双沟大曲的注册商标的白酒。
案发后,被告人蔡美芳、蔡兰霞、潘书旺、柳玉凤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被告人柳玉龙自动投案。
被告人柳玉龙、潘书旺、柳玉凤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蔡美芳、蔡兰霞、柳玉龙、潘书旺、柳玉凤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被告人蔡美芳、蔡兰霞、柳玉龙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潘书旺、柳玉凤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蔡美芳、蔡兰霞、柳玉龙、潘书旺、柳玉凤共同故意犯罪,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被告人蔡美芳、蔡兰霞、柳玉龙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系主犯;
被告人潘书旺、柳玉凤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被告人柳玉龙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潘书旺、柳玉凤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柳玉龙、潘书旺、柳玉凤自愿认罪认罚,同意检察机关量刑建议,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法从宽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蔡美芳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均无异议,认罪认罚,请求法院从宽处理。
蔡美芳辩护人的辩护意见:1、对公诉机关指控蔡美芳假冒注册商标罪的罪名定性无异议。
2、被告人具有诸多的从轻情节。
被告人系初犯、偶犯,没有前科劣迹,犯罪主观恶性较小。
本案的犯罪是由于其教育程度较低,对假冒注册商标罪的认知较小,法律意识淡薄。
被告人在开庭前已经认罪,自愿接受处罚,请求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处理。
被告人所涉假冒注册商标罪的获利25544元,获利较少,社会危害性小。
综上,被告人蔡美芳具有从轻情节,请求法庭从宽处理、从轻量刑。
被告人蔡兰霞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认罪认罚,请求法院从宽处理。
蔡兰霞辩护人的辩护意见:1.对公诉机关指控蔡兰霞的犯罪事实和定性无异议。
2.被告人具有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
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可以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系初犯,无前科劣迹,文化程度低,对法律意识淡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人在开庭前认罪认罚,请求法庭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涉案假冒商品只销售了一部分,大部分仍然在仓库内,实际的获利金额远远低于其非法经营金额。
综上,被告人蔡兰霞具有从轻情节,请求法庭从宽处理、从轻量刑。
被告人柳玉龙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认罪认罚,请求法院从宽处理。
柳玉龙辩护人的辩护意见:1.对公诉机关指控柳玉龙的犯罪事实和定性无异议。
2.被告人具有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
被告人主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构成自首,可对其减轻处罚。
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
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可对其从宽处理。
被告人无前科劣迹,系初犯、偶犯,可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人目前患有2型糖尿病和高血压2级极高危,家里还有老人需要照顾,请求酌情对其从轻处理,判处缓刑。
被告人潘书旺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均无异议,认罪认罚,请求法院从宽处理。
被告人柳玉凤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均无异议,认罪认罚,请求法院从宽处理。
经审理查明:2016年10月至2019年1月,被告人蔡美芳、柳玉龙为了牟利,在盐城市盐都区龙冈镇二人共同经营的盐城市龙腾酿酒厂内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蔡某康平(另案处理)处购得三星百年“迎驾”等商标、标识,生产假冒三星百年“迎驾”、“海之蓝”、“天之蓝”等系列白酒对外销售给蔡兰霞等人。
被告人柳玉凤明知蔡美芳、柳玉龙生产、销售假酒仍于2018年12月参与生产。
被告人蔡美芳、柳玉龙为了牟利,明知被告人蔡兰霞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生产假冒“双沟”、“汤沟”等白酒对外销售,仍向其出售光瓶白酒,帮蔡某康平处购买“汤沟”注册商标标识。
被告人蔡兰霞在盐城市盐都区张庄街道郑通村万加虎家李某书堂(另案处理)处购买的“双沟”注册商标标识蔡某康平处购买的“汤沟”注册商标等标识粘贴在光瓶白酒上,假冒“双沟”、“汤沟”等白酒,与从蔡美芳、柳玉龙处购得的假冒三星百年“迎驾”白酒一并对外销售给王其杨某乙龙兰夫申某从陈某甲陈霞等人。
被告人潘书旺明知被告人蔡兰霞生产、销售假酒仍予以协助送货、搬运。
被告人蔡美芳、柳玉龙涉案金额合计人民币(以下币种计同)298593.5元,被告人蔡兰霞涉案金额合计235371.5元,被告人潘书旺涉案金额合计57518.5元,被告人柳玉凤涉案金额合计50672元。
具体事实如下: 1.2017年12月至2018年10月,被告人蔡兰霞生产假冒汤沟大曲15箱、双沟大曲白酒17箱,后销陈某甲陈霞。
被告人蔡美芳、蔡兰霞、柳玉龙涉案金额1825元。
2.2017年5月至2019年1月,被告人蔡兰霞生产假冒汤沟大曲101箱,后销葛某爱平。
被告人蔡美芳、蔡兰霞、柳玉龙涉案金额10935元,被告人潘书旺涉案金额2420元。
3.2018年12月至2019年1月,被告人蔡美芳、柳玉龙、柳玉凤生产假冒三星百年迎驾白酒10箱,由蔡兰霞销刘某甲通林。
被告人蔡美芳、柳玉龙、柳玉凤涉案金额合计1500元。
4.2017年3月至2018年12月,被告人蔡美芳、柳玉龙生产假冒三星百年迎驾白酒10箱;
蔡兰霞生产假冒汤沟大曲768箱、假冒双沟大曲5箱,后由蔡兰霞一并销申某从州,被告人蔡美芳、柳玉龙涉案金额49150元,被告人蔡兰霞涉案金额47800元。
5.2018年3月至2018年9月,被告人蔡兰霞生产假冒汤沟大曲102箱,后销杨某甲建勇。
被告人蔡美芳、蔡兰霞、柳玉龙涉案金额9600元。
6.2017年10月至2019年1月,被告人蔡兰霞生产假冒汤沟大曲196箱、双沟大曲135箱,后销陈某乙陈燕,被告人蔡美芳、蔡兰霞、柳玉龙涉案金额23165元,被告人潘书旺涉案金额1360元。
7.2018年3月至2019年1月,被告人蔡美芳、柳玉龙、柳玉凤生产假冒三星百年迎驾白酒90箱,其中柳玉凤参与生产假冒三星百年迎驾白酒10箱;
被告人蔡兰霞生产假冒汤沟大曲268箱、双沟大曲269箱,后由蔡兰霞销售给王其杨某乙龙兰夫妻。
被告人蔡美芳、柳玉龙涉案金额41971元,被告人蔡兰霞涉案金额29371元,被告人柳玉凤涉案金额1400元,被告人潘书旺涉案金额2070元。
8.2016年10月至2018年11月,被告人蔡兰霞生产假冒汤沟大曲47箱、双沟大曲114箱,后销杨某丙杨萍,被告人蔡美芳、蔡兰霞、柳玉龙涉案金额9986元。
9.2018年7月至2018年12月,被告人蔡兰霞生产假冒汤沟大曲4箱、双沟大曲28箱,后销周某厚芹,被告人蔡美芳、蔡兰霞、柳玉龙涉案金额1440元。
10.2018年12月,被告人蔡美芳、柳玉龙、柳玉凤生产假冒三星百年迎驾白酒5箱;
被告人蔡兰霞生产假冒汤沟大曲33箱,后由被告人蔡兰霞、潘书旺销售给严正军。
被告人蔡美芳、柳玉龙涉案金额4110元,被告人蔡兰霞、潘书旺涉案金额人民币2610元,被告人柳玉凤涉案金额1500元。
11.2018年1月至2018年12月,被告人蔡兰霞生产假冒汤沟大曲528箱、双沟大曲248箱,后李某李书堂。
被告人蔡美芳、蔡兰霞、柳玉龙涉案金额43366元,被告人潘书旺涉案金额5340元。
12.2017年3月至2018年11月,被告人蔡兰霞生产假冒汤沟大曲43箱、双沟大曲72箱,张某给张小军。
被告人蔡美芳、蔡兰霞、柳玉龙涉案金额7593元,被告人潘书旺涉案金额1220元。
13.2018年12月,被告人蔡兰霞生产假冒汤沟大曲37箱,吴某售给吴红。
被告人蔡美芳、蔡兰霞、柳玉龙涉案金额人民币3300元,被告人潘书旺涉案金额1800元。
14.2017年8月至2018年12月,被告人蔡兰霞生产假冒汤沟大曲17箱,胥某给胥玉春。
被告人蔡美芳、蔡兰霞、柳玉龙涉案金额1378元,被告人潘书旺涉案金额276元。
15.2018年1月至2019年1月,被告人蔡兰霞生产假冒汤沟大曲70箱,刘某乙给刘国华。
被告人蔡美芳、蔡兰霞、柳玉龙涉案金额6020元,被告人潘书旺涉案金额3440元。
16.2019年1月21日,盐都区公安局民警在该区龙冈镇龙腾酿酒厂查获假冒海之蓝19箱、天之蓝7箱、假冒三星百年迎驾119箱,价值43802元。
同日,盐都区公安局民警在该区张庄街道郑通村万加虎家及蔡兰苏J×××××083S面包车上查获从蔡美芳处购得的假冒三星百年迎驾19箱、汤沟大曲384.5箱、双沟大曲268箱,价值39452.5元。
被告人蔡美芳、柳玉龙涉案金额83254.5元,被告人蔡兰霞、潘书旺涉案金额36982.5元,被告人柳玉凤涉案金额46272元。
经鉴定,现场查获的白酒均系假冒海之蓝、天之蓝、三星百年迎驾、汤沟大曲、双沟大曲的注册商标的白酒。
案发后,被告人蔡美芳、蔡兰霞、潘书旺、柳玉凤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被告人柳玉龙自动投案。
被告人柳玉龙、潘书旺、柳玉凤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1.物证 侦查人员依法扣押的假冒注册商标的酒及生产假酒的商标贴纸、包装等。
2.书证 (1)犯罪嫌疑人蔡美芳、蔡兰霞、柳玉龙、潘书旺、柳玉凤常住人口信息登记表,证实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
(2)盐城市盐都区公安局出具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等,证实发破案及被告人归案情况。
(3)盐都区公安依法调取的案涉商标材料,包括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海之蓝”、“天之蓝”商标注册证等;
安徽迎驾贡酒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执照、“迎驾”注册商标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关于认定“迎驾及图”商标为驰名商标的批复等;
江苏汤沟两相和酒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汤沟”商标注册证等;
江苏双沟酒业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双沟”商标注册证等,证实案涉商标仍在有效期内。
)蔡康平微信个人信息截图照片、蔡某与蔡康平之间转账记录,证明蔡某向蔡康平购买假冒商标标识的微信购买转账情况。
(5)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安徽迎驾贡酒股份有限《产品价格证明》,证明案涉白酒的市场价格。
3.证人证言 (陈某甲证人陈霞的证言 主要证实其向蔡兰霞购买过15箱汤沟大曲、17箱双沟大曲的事实,证明蔡美芳、蔡兰霞的非法经营数额1825元。
(葛某人葛爱平的证言 主要证实其向蔡兰霞购买过101箱汤沟大曲的事实以及潘书旺2次跟蔡兰霞一起送酒的事实,证明蔡美芳、蔡兰霞的非法经营数额10935元,潘书旺的非法经营数额2420元。
(刘某甲人刘通林的证言 主要证实其向蔡兰霞购买过15箱洋河海之蓝、15箱国缘淡雅、10箱三星百年迎驾酒的事实,证明蔡美芳、蔡兰霞的非法经营数额1500元。
(申某人申从州的证言 主要证实其向蔡兰霞购买过768箱汤沟大曲、5箱双沟大曲、5箱三星百年迎驾酒的事实,证明蔡美芳的非法经营数额49150元、蔡兰霞的非法经营数额47800元。
(杨某甲人杨建勇的证言 主要证实向蔡兰霞购买过101箱汤沟大曲的事实,证明蔡美芳、蔡兰霞的非法经营数额9600元。
(陈某乙证人陈燕的证言 主要证实其向蔡兰霞购买过196箱汤沟大曲、135箱双沟大曲白酒的事实,证明蔡美芳、蔡兰霞的非法经营数额23165元,潘书旺的非法经营数额1360元。
(杨某乙人杨龙兰的证言 主要证实其向蔡兰霞购买过268箱汤沟大曲、269箱双沟大曲、90箱三星百年迎驾白酒的事实,证明蔡美芳的非法经营数额42720元,蔡兰霞的非法经营数额29371元,潘书旺的非法经营数额2070元,柳玉凤的非法经营数额1400元。
(杨某丙证人杨萍的证言 主要证实其向蔡兰霞购买过47箱汤沟大曲、114箱双沟大曲白酒的事实,证明蔡美芳、蔡兰霞的非法经营数额9986元。
(周某人周厚芹的证言 主要证实其向蔡兰霞购买过4箱汤沟大曲、28箱双沟大曲白酒的事实,证明蔡美芳、蔡兰霞的非法经营数额1440元。
(10)证人严正军的证言 主要证实其向蔡兰霞购买过33箱汤沟大曲、10箱三星百年迎驾白酒的事实,证明蔡美芳非法经营数额4110元,蔡兰霞、潘书旺非法经营数额2610元、柳玉凤的非法经营数额1500元。
(1李某人李书堂的证言 主要证实其向蔡兰霞购买过528箱汤沟大曲、248箱双沟白酒的事实,证明蔡美芳、蔡兰霞的非法经营数额43366元,潘书旺的非法经营数额5340元。
(1张某人张小军的证言 主要证实其向蔡兰霞购买过43箱汤沟大曲、72箱双沟大曲白酒的事实,证明蔡美芳、蔡兰霞的非法经营数额7593元,潘书旺的非法经营数额1220元。
(1吴某证人吴红的证言 主要证实其向蔡兰霞购买过17箱汤沟大曲白酒的事实,证明蔡美芳、蔡兰霞的非法经营数额1378元,潘书旺的非法经营数额267元。
(1胥某人胥玉春的证言 主要证实其向蔡兰霞购买过528箱汤沟大曲、248箱双沟白酒的事实,证明蔡美芳、蔡兰霞的非法经营数额43366元,潘书旺的非法经营数额5340元。
(1刘某乙人刘国华的证言 主要证实其向蔡兰霞购买过70箱汤沟大曲白酒的事实,证明蔡美芳、蔡兰霞的非法经营数额6020元,潘书旺的非法经营数额3440元。
(1蔡某人蔡康平的证言 主要证实其在2017年8、9月份、2018年11月份、2019年1月,卖给柳玉龙假汤沟商标和百年迎驾酒的吊牌等材料,并通过申通快递将这些商标邮寄给柳玉龙。
邮寄的信息收件人是“刘老板”,收件人联系182××××21332133”,收件地址是“盐城市盐都区龙冈镇申通快递店”,寄件人蔡某“蔡康平”,联系136××××96189618”,寄件地址是“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鸿泰苑”。
(1王某人王君香的证言 主要证实其系龙冈镇盐兴西路37号经营龙冈申通快递店经营者,申通快递单号:3395334645536、3386120639685,两个申通快递都是从无锡寄到申通龙冈快递店内容为“182××××21332133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龙冈镇申通蔡某136××××96189618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鸿泰苑”。
与单号3386120639685同时寄到龙冈的,还有单号3386100885167的快件,快递回单上的内容和上面两个快递内容一样。
快递都是蛇皮口袋裹的,方方正正的,肯定是印刷品,但其没有打开来看。
其不晓得“刘老板”具体叫什么名字,但去年在其处寄件过,寄的是酒盒子样品和酒袋子,另外的手139××××86448644还存在其手机上。
李某)李书堂的证言 主要证实在2018年5、6月份的样子,其帮忙把侍霞的家里剩下的双沟、汤沟假商标、酒箱子卖给蔡兰霞。
(1邵某人邵凤珍的证言 主要证实其于2017年到2019年1月在龙冈镇龙腾酿酒厂工作过,其主要洗酒瓶,后把该厂自己勾兑的白酒装进清洗过的酒瓶里,再盖上没有任何字迹的瓶盖,上面没有贴任何商标,俗称“光瓶酒”,后用袋子捆成十瓶一扎,后由柳玉龙、蔡美芳对外销售。
除了生产这种“光瓶酒”,其还参与该厂生产的“菊花酒”,其他没有参与酒的生产工作。
柳玉龙的妹妹柳玉凤也帮忙弄过“光瓶酒”和“菊花酒”。
具体柳玉龙、蔡美芳把“光瓶酒”卖给谁了,其并不清楚,只看到过一次蔡美芳的妹妹开辆面包车拖一车子“光瓶酒”。
(2范某人范玉兰的证言 主要证实2018年11月,其和丈邵某妹邵凤珍一起在龙冈镇龙腾酿酒厂上了两个月班。
在龙冈镇龙腾酿酒厂,其主要洗酒瓶,后把该厂自己勾兑的白酒装进清洗过的酒瓶里,再盖上没有任何字迹的瓶盖,俗称“光瓶酒”,上面没有贴任何商标,用带子捆成十瓶一扎,后由柳玉龙、蔡美芳对外销售。
按件计酬,每生产一瓶酒得9分钱,一天下来五、六十块钱工资。
除了生产这种“光瓶酒”外,其还参与“菊花酒”生产,“光瓶酒”和“菊花酒”是老板娘蔡美芳勾兑。
柳玉龙的妹妹柳玉凤也帮忙做过“菊花酒”。
蔡美芳的妹妹开辆面包车拖“光瓶酒”几次的,其他还卖给谁并不清楚。
(2万某人万加云的证言 主要证实其是万加虎的哥哥,万加虎把房子租给一个叫“小蔡”的四十多岁女的。
“小蔡”租万加虎的房子有两年多时间了,房租2500块钱一年。
直到2019年1月21日,公安机关把小蔡抓起来后,其才知道小蔡在万加虎家南侧两间房子做假酒。
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1)被告人蔡美芳的供述和辩解 其与丈夫柳玉龙共同经营龙腾酒厂,其负责调酒、灌装假三星迎驾酒等。
2019年1月21日下午,公安机关在龙腾酒厂内,被查获的三星百年迎驾、海之蓝、天之蓝,是其生产好的成品假酒。
三星百年迎驾酒的蔡某从蔡康平处购买的,洋河系列的白酒的包装等材料都是其从一个浙江人处购买的。
其生产的绝大部分酒都是其自己开面包车送到各个烟酒门市去,价格按照120元每箱(6瓶)到130元每箱(6瓶)不等。
每箱三星百年迎驾只赚30元,上述销售了2598瓶共433箱迎驾假酒,只赚了12990元。
其按照2元每瓶的价格将灌装光瓶酒提供给蔡兰霞,蔡兰霞再贴双沟大曲商标等商标对外卖。
蔡兰霞买光瓶酒就是贴别人的商标纸冒充他人生产的酒,其就是想把自己生产的酒卖出去,赚点钱。
蔡兰霞问其能不能弄到汤沟大曲的酒瓶商标纸,其就答蔡某向蔡康平买全套汤沟大曲的酒瓶、商标纸、合格证、防伪标识。
其让蔡兰霞去龙冈申通快递店拿货,其不清楚具体发了多少标识,钱蔡某给蔡康平。
丈夫柳玉龙主要做古井生态酒,不参与其做假酒的事情。
柳玉凤是2018年的农历10月17日(2018年11月24日)前后来厂里的,帮忙拧盖子、上下货等,其答应支付工资,但没有说数额。
邵红珍和邵红珍的舅妈在厂里做正常的酒,她们不参与做假酒,也不知道其做假酒的事情。
(2)被告人蔡兰霞的供述和辩解 2017年上半年,其想做假酒生意挣钱。
其从姐姐蔡美芳的龙腾酒厂进光瓶酒,都是粮食酒,父母平时也喝。
蔡美芳知道其是拿光瓶酒做假酒,让其要注意、能不做就不做。
其只与蔡美芳联系,跟柳玉龙不接触,潘书旺也没有参与做假酒。
从蔡美芳处购买的光瓶酒是2元钱一瓶,大约买了一万五、六瓶,微信结账约几万块钱。
其找蔡美芳帮忙弄到汤沟大曲的酒瓶商标纸,后其接到电话让其到去龙冈申通快递店拿货,但其不认识快递蔡某“蔡康平”李某从李书堂处购买了双沟、汤沟的商标标识。
其在张庄租的仓库里将光瓶酒贴上汤沟、双沟商标并装箱,卖给杨某乙、杨龙兰等人以及一些农村的商店了。
公安机关将2017年2月至2019年1月手机内微信账单拍照打印给其核对了,没有出入。
(3)被告人柳玉龙的供述和辩解 其是龙冈酿酒厂的法定代表人,龙腾酿酒厂是其与妻子蔡美芳共同经营的。
厂里生产光瓶酒的酒精都是其购买的,卖出去的货款一部分用于厂里的生产经营,还有家庭的日常开销。
大约在2018年上半年的时候,其知道蔡美芳和蔡兰霞做假酒的事情。
蔡美芳拿了一瓶光瓶酒说,蔡兰霞让其按这瓶酒的标准来生产酒。
蔡兰霞一开始酒是几十瓶、几十瓶的进货,后来都是几百瓶、几百瓶的拿。
其心想反正提供给蔡兰霞的酒是光瓶酒,蔡兰霞拿去做假酒和其没有关系,就放任蔡美芳继续给蔡兰霞提供光瓶酒,其也就没有制止。
蔡兰霞购买光瓶酒的具体数量,其不清楚,数量和钱都是蔡美芳经手的。
由于蔡兰霞没有假商标就无法生产假酒,厂里生产的光瓶酒就没有办法卖给她,蔡美芳说要帮忙买商标,其考虑到蔡美芳也是为了家庭赚钱,就同意蔡某向蔡康平买过三次左右的汤沟白酒商标纸、防伪标识、合格证及三星百年迎驾吊牌,其通过微蔡某给蔡康平的,最后给蔡兰霞去做假酒用的。
(4)被告人潘书旺的供述和辩解 其帮助蔡兰霞送货的三星百年迎驾、海之蓝、汤沟酒,都是假酒。
因为其想跟蔡兰霞复婚,所以知道是假酒也没有吱声。
假酒是存放在盐都区张庄镇郑通村的一户人家,估计是蔡兰霞租房子。
蔡兰霞让其帮忙,其搬光瓶酒,她往光瓶酒上贴假汤沟、双沟大曲商标纸,然后一起装箱、堆放好,有时也会一起去送货。
假汤沟、假双沟大曲都是蔡兰霞做的,听蔡兰霞说假百年迎驾白酒都拿的蔡美芳处的,其不清楚假的洋河海之蓝、假的国缘淡雅是哪里的。
其看了公安机关调取盐城市公苏J×××××083S面包车轨迹图片及调取深圳腾讯公司的蔡兰霞相关时段的微信转账记录,都是其和蔡兰霞送制造的假汤沟大曲、双沟大曲酒给人家的路上被道路监控拍下的,及送酒给人家后,购买假酒的人向蔡兰霞的微信转账记录。
(5)被告人柳玉凤的供述和辩解 2019年1月10日左右来,其到哥哥柳玉龙的龙腾酿酒厂帮忙,龙腾酒厂是哥哥柳玉龙和嫂子蔡美芳经营的,没有谈具体工资数额,蔡美芳说工资到过年给。
其负责洗瓶子、盖瓶盖、贴标签等,正常每天最多灌14箱酒,最少灌11箱,都是灌好6瓶就装箱。
其做假的三星百年迎驾是根据蔡美芳的安排,先用白酒冲洗三星百年迎驾的酒瓶,把酒瓶放到专门灌装白酒的机器那边灌好,装上盖子放在小机器上压紧,再用三星百年迎驾的铁盒子装好,用封口机把铁盒子封好,装进纸盒子,每箱装6瓶,这些酒具体卖给谁,其不清楚。
2019年1月21日,公安机关在龙腾酿酒厂查获的119箱三星百年迎驾白酒都是其参与做的,之前其参与做的假的三星百年迎驾白酒都被柳玉龙和蔡美芳卖掉了。
5.辨认、搜查笔录 (1)辨认笔录 证葛某、刘某甲、申某、杨某甲、陈某乙勇杨某丙燕周某、王某、万某、李某、张某、吴某军胥某、刘某乙、刘国华辨认出蔡兰王某人王君香辨认出柳玉龙。
(2)盐城市盐都区公安局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照片等 2019年1月21日、2019年2月15日,侦查人员对蔡兰霞租住的位于盐城市盐都区张庄街道郑通村万家虎家南侧活动房内及蔡兰苏J×××××083S面包车进行搜查,查获汤沟大曲白酒,光瓶酒,双沟大曲白酒,三星百年迎驾白酒,装瓶器,白色扎带,双沟大曲商标纸,汤沟大曲商标纸等。
2019年1月21日,侦查人员对蔡美芳、柳玉龙的位于盐城市龙冈镇场前路龙腾酿酒厂内及蔡美苏J×××××B168货车内进行搜查,查获三星百年迎驾白酒、获海之蓝成品,海之蓝半成品,天之蓝成品,海之蓝底座、内盒、纸箱等。
(3)盐城市盐都区公安局出具的电子证据检查笔录 证明对本案中扣押的6部手机进行电子数据检查恢复,提取检材手机中联系人、短信消息、通话记录以及微信信息等固定电子证据。
6.鉴别意见 安徽迎驾贡酒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证明书证明送检“迎驾”系列白酒及包装材料均为假冒产品。
江苏汤沟两相和酒业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证明书证明送检的汤沟优质大曲及相关包装材料均为假冒产品。
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产品鉴定报告证明送检样品为假冒我公司“海之蓝”、“天之蓝”牌注册商标的商品。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盐都区公安局依法调取的腾讯公司出具的蔡美芳、蔡兰霞、柳玉龙等人的微信转账交易记录等;
盐城市公安局拍摄的部分蔡美芳与老倪、蔡美芳与蔡兰霞、柳玉凤与其丈夫、蔡兰霞与潘书旺的微信聊天记录等;
盐都区公安局调取的蔡兰苏J×××××083S面包车的车辆行动轨迹等证据,证明被告人的交易记录等事实。
上述所列证据均经当庭举证、质证,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具有证明力,本院予以确认。
经盐城市盐都区司法局调查,被告人柳玉龙具备适用社区矫正的条件。
经盐城市盐都区司法局调查,被告人潘书旺具备适用社区矫正的条件。
经盐城市亭湖区司法局调查,被告人柳玉凤具备适用社区矫正的条件。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美芳、蔡兰霞、柳玉龙、潘书旺、柳玉凤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被告人蔡美芳、蔡兰霞、柳玉龙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潘书旺、柳玉凤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蔡美芳、蔡兰霞、柳玉龙、潘书旺、柳玉凤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蔡美芳、蔡兰霞、柳玉龙、潘书旺、柳玉凤共同故意犯罪。
被告人蔡美芳、蔡兰霞、柳玉龙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
被告人潘书旺、柳玉凤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被告人柳玉龙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潘书旺、柳玉凤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
关于柳玉龙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柳玉龙系从犯的辩护意见。
经查,被告人柳玉龙与蔡美芳共同经营盐城市龙腾酒厂,生产假冒的迎驾等白酒,且其明知蔡兰霞假冒汤沟白酒,仍然帮助联系购买非法制造的商标标识,其构成主犯。
因此,对柳玉龙系从犯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被告人蔡美芳、蔡兰霞在本院开庭前表示认罪认罚,公诉机关同意适用认罪认罚制度,本院经审核被告人蔡美芳、蔡兰霞可以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法从宽处理。
被告人柳玉龙、潘书旺、柳玉凤在公诉机关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以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法从宽处理。
被告人柳玉龙、潘书旺、柳玉凤系初犯,无前科劣迹,当庭认罪认罚,具有悔罪表现,且经调查评估均具备社区矫正的条件,可以宣告缓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第四条,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蔡美芳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6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即自2019年1月22日起至2022年4月21日止。
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 二、被告人蔡兰霞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即自2019年1月22日起至2022年3月21日止。
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 三、被告人柳玉龙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已缴纳。
) 四、被告人潘书旺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已缴纳。
) 五、被告人柳玉凤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5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已缴纳。
) 六、扣押的假冒“汤沟”、“双沟”、“迎驾”等白酒及生产原材料等,由扣押机关依法没收、予以销毁。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 潘 虹 审判员 高 翔 审判员 王慧玲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钱金伟 附录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第二百一十三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第十二条本解释所称“非法经营数额”,是指行为人在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过程中,制造、储存、运输、销售侵权产品的价值。
已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实际销售的价格计算。
制造、储存、运输和未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标价或者已经查清的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
侵权产品没有标价或者无法查清其实际销售价格的,按照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
多次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未经行政处理或者刑事处罚的,非法经营数额、违法所得数额或者销售金额累计计算。
本解释第三条所规定的“件”,是指标有完整商标图样的一份标识。
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三条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符合刑法规定的缓刑条件的,依法适用缓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适用缓刑: (一)因侵犯知识产权被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后,再次侵犯知识产权构成犯罪的;
(二)不具有悔罪表现的;
(三)拒不交出违法所得的;
(四)其他不宜适用缓刑的情形。
第四条对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犯罪的违法所得、非法经营数额、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社会危害性等情节,依法判处罚金。
罚金数额一般在违法所得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或者按照非法经营数额的50%以上一倍以下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