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6知民初197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
法定代表人:郑波,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承祥,山东博睿(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定兴县好运多副食百货商店,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定兴县北河镇北河车站。
经营者:陈春。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定兴县好运多副食百货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8日立案。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