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15民初159号原告:双飞人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樟树市城北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邱俊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卫华,广东如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汕尾市城区港信百货商行,住所地汕尾市城区车站路中段北侧底层115号。
经营者:邓燕贞。
原告双飞人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汕尾市城区港信百货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8日立案,原告双飞人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双飞人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以已达成和解为由提出撤诉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双飞人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双飞人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双飞人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已向本院预交诉讼费550元,应退回27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