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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南方家俱有限公司与永清县韩村源涛家居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冀10知民初277号
案件名称成都南方家俱有限公司与永清县韩村源涛家居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1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成都南方家俱有限公司;永清县韩村源涛家居城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冀10知民初277号 原告:成都南方家俱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县西南航空港街道办事处九龙湖段。

法定代表人:邬泽华,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玲,四川尚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永清县韩村源涛家居城,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永清县韩村镇韩村。

经营者:焦运涛,男,1984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廊坊市永清县。

原告成都南方家俱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方家俱公司)与被告永清县韩村源涛家居城(以下简称源涛家居城)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10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南方家俱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付玲、被告源涛家居城经营者焦运涛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南方家俱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清除店面招牌及店内装潢、宣传名片中带有的“南方家具”字样;

2、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第811497号、第10296215号、第10296167号、第28297160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立即拆除店内装潢、店面宣传中带有的上述图文标识;

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7万元(包括原告因调查取证、制止侵权、聘请律师支付的合理开支);

4、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一、原告南方家俱公司系第811497号、第10296215号、第10296167号、第28297160号注册商标的合法权利人,是“南方家俱”企业名称的所有权人。

原告南方家俱公司创建于1991年,总部位于成都西南航空港经济开发区,是一家涉及家具制造,房地产开发,矿业投资和商业零售等行业的多元化企业。

家具制造是原告的主营业务,在中国三大家具产业集群——四川家具行业名列前茅,是中国木家具国家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之一。

原告曾先后荣获成都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的“家具生产质量保证条件特级企业”、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四川省著名商标”、中国家具协会授予的“中国家具产业集群优秀企业”、中国市场调研中心颁发的“中国质量服务信誉AAA级企业”、中国家具协会颁发的“中国家具协会第四届理事会理事单位”、四川省家具行业商会授予的“商会副会长单位”、中国中轻产品质量保证中心授予的“中国名优品牌”、中国十大家具品牌评选委员会评选的“中国品牌家具”。

自1995年开始,原告先后申请注册并获得“南方·NANFANG”、“南方家居”、“南方家私”等系列图文注册商标一百多个。

第811497号图文商标于1996年1月28日获得,核定使用在第20类:沙发、家具,到期后申请续展注册有效期限,现专用权有效期限为2016年1月28日至2026年1月27日;

第10296215号商标于2014年5月7日获得,核定使用在第20类:布告板、工作台、家具、家用非金属附件、镜子(玻璃镜)、软垫、盛葡萄酒大木桶,室内百叶窗(遮阳)、家具、未加工或半加工角、牙、介制品、竹木工艺品,有效期为2014年5月7日至2024年5月6日;

第10296167号注册商标于2013年2月14日获得,核定使用在第20类:布告板、工作台、家具、家用非金属附件、镜子(玻璃镜)、软垫、盛葡萄酒大木桶,室内百叶窗(遮阳)、家具、未加工或半加工角、牙、介制品、竹木工艺品,有效期为2013年2月14日至2023年2月13日;

第28297160号注册商标于2018年11月21日获得,核定使用在第20类:家具、床垫、桌子、梳妆台、茶几、办公家具、陈列架、金属家具、沙发、床,有效期为2018年11月21日至2028年11月20日。

原告自成立以来不间断的为“南方”牌家具申请各类注册商标,且多年来一直在对外宣传和经营活动中使用“南方家具”、“南方家居”、“南方家私”作为自己企业的简称和代名词,为相关公众所知悉,已产生识别经营主体的商业标识意义,使“南方”牌家具在业内极具识别性。

二、原告投入大量资源,致力于品牌建设,使“南方·NANFANG”、“南方家具”、“南方家私”等系列相关图文标志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原告于2006年就与意大利欧罗阿迪家具设计公司达成战略合作伙伴关系,并聘请奥古斯托先生为公司首席设计师。

2012年斥5000多万巨资引进德国自动化流水生产线,2014年聘请著名影视演员佟大为、关悦夫妇作为公司形象代言人,助推公司品牌战略的全面实施。

加上原告严格做到材质选料讲究、做工精细,造就出品质过硬的商品,原告产品更是畅销日本、北美、中东及东南亚等国家和地区。

原告先后获得中国质量AAA级企业、CQC中国质量环保产品认证、质量跟踪重点保护品牌、中国家具十大创新品牌、中国十大板式家具品牌、中国驰名商标、四川省著名商标、四川省名牌等殊荣。

2014年南方家居电子商务部成立,随后在天猫、京东等商城建立专卖旗舰店,全面实现了线上线下一体开放,2014年到2016年连续三年全省销量排名前三,从2014年开始至2019年原告持续不断的通过央视、网络、报刊、户外广告等各种传媒方式,在高铁、机场、新浪网、网易新闻网、微信朋友圈等大型社交场所,斥资2000余万元作为品牌推广。

三、被告在与原告签订的加盟合同终止后,依然显著使用原告商号与注册商标,其门店招牌命名为“南方家具”。

不仅侵害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同时构成不正当竞争。

被告曾系原告旗下正规加盟的专营店,与原告签订有加盟合同书,该合同授权被告在约定期间使用原告“南方”相关商标、商号,但该合同已于2013年3月25日终止。

合同终止后,被告既无权继续使用“南方家居”、“南方·NANFANG”等相关图文注册商标标识与“南方”商号。

原告经调查发现,被告未经许可,继续在其经营的店面招牌,店内装潢以及对外宣传名片中显著突出使用原告商号“南方家具”,其经营范围与原告一致,均为家具行业,且其还在店面的装潢宣传中使用了原告的驰名商标、注册商标。

该行为不仅构成不正当竞争,同时侵害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严重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误认为被告是原告的正规专卖店,其恶意显而易见。

四、被告的恶意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鉴于原告商标和企业的知名度,又鉴于被告之前曾加盟过原告的商标品牌,故被告对原告的注册商标和企业应当明知,被告在未与原告续签加盟合同的情况下,继续在其店面招牌中显著突出使用“南方家具”及原告的“南方·NANFANG”、“南方家私”注册商标标识,明显具有攀附原告商标,混淆商品和服务来源的主观恶意和不正当性。

被告经营的店面面积有1050㎡,侵权时间长达六年零三个月,所售商品价值较高,获利较高,且被告不仅占据了原告经营资源,还直接影响了原告的市场利益,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另外原告为制止侵权产生的公证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合理费用,应当由被告一并承担。

源涛家居城辩称,2012年4月22日,源涛家居城经营者焦运涛与原告签订了《加盟合同书》,并向原告缴纳了20000元保证金。

合同到期后,原告没有通知焦运涛合同已经到期,且继续给焦运涛发货,焦运涛继续为原告卖货。

从2016年开始,原告的公司因经营不善,撤掉了在香河的办事处,被告不再从原告处进货,但被告店里还有之前从原告进货的库存,原告也一直没有退还被告缴纳的20000元保证金,被告认为自己仍在卖原告生产的家具,所以不构成侵权。

因为从2014年被告的店面面积由签订《加盟合同书》时的1050㎡扩建至近2000㎡,所以从2015年开始被告除了销售原告的家具之外也销售其他公司生产的家具。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原告提交证据如下:第一组证据:证据1-1、南方家俱公司营业执照。

证据1-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

证据1-1、1-2拟证明原告主体身份适格。

证据1-3源涛家居城工商信息。

拟证明被告主体身份适格。

第二组证据:证据2-1、(2019)川国公证字第38354号公证书。

证据2-2、(2019)川国公证字第38348号公证书。

证据2-3、(2019)川国公证字第38352号公证书。

证据2-4、(2019)川国公证字第38345号公证书。

第二组证据拟证明原告系涉案的四个注册商标的所有权人,且涉案商标仍在保护期内。

证据2-5、(2019)川国公证字第38355号公证书。

拟证明涉案的第811497号注册商标自1996年1月注册,2010年经国家工商总局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其自注册以来持续使用23年,打造了“南方”牌家具,其代表了“南方”牌家具的形象。

证据2-6、证书4份。

证据2-7、《企业信用等级证书》。

证据2-8、《荣誉称号证书》。

证据2-9、《荣誉证书》。

证据2-10、《证书》。

证据2-11、《证书》。

证据2-12、《成都市创新型电子商务企业》牌匾。

证据2-13、《四川省采用国际标准产品认可合格证书》。

证据2-14、《四川省家具进出口商会文件证明》。

证据2-15、原告企业信用信息报告。

证据2-16、《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

证据2-17、原告2018年度专卖店加盟合同签订记录表。

第二组证据拟证明:1、原告注册的上述商标共同打造了“南方”牌家具,使“南方”牌家具在同行业、政府机构、各事业单位都取得了较高的美誉,“南方”牌家具具有较强的市场知名度;

2、原告“南方”牌家具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原告“南方”牌家具在全国主要城市均有加盟商,遍布全国,且产品远销海外,每年销售额几个亿;

3、“南方”牌系列商标与原告建立了紧密的联系,是原告最主要的品牌标识和重要的无形资产,具有不可估量的价值,能够持续不断地为原告创造效益。

第三组证据:证据3-1、《加盟合同书》。

证据3-2、(2019)冀石平证经字第02256号公证书。

证据3-3、网页截图(百度地图、美团等网站上,被告仍标注自己为“南方家居”生活馆)。

证据3-4、原告“南方家居”天猫旗舰店截图。

补充证据:侵权图片。

被告在店内的枕头上使用了原告的笼10296215号、第10296167号注册商标,在结算台的左边贴有宣传纸,使用了第811497号和第28297160号注册商标。

第三组证据拟证明1、被告在加盟合同到期后,未经授权,便没有“南方”牌家具的经销商资格,其无权继续在店招、室内装潢、室内宣传广告、店面工作人员名片中显著突出使用原告“南方”系列商标、商号的权利,被告在合同终止后,仍然继续使用原告企业名称及相关注册商标的行为是借用原告的信誉和影响力为自己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侵权行为,明显具有攀附原告商标、商誉,混淆商品和服务来源的主观恶意和不正当性。

2、被告在各大社交平台上都宣称自己为南方家私生活馆;

3、被告经营的店面面积大,所售商品价值较高、获利较高,给原告造成极大的经济损害。

第四组证据:证据4-1、原告聘请佟大为、关悦为形象代言人拍摄的视频广告视听资料截图。

证据4-2、(2019)川国公证字第66801--66815号公证书。

第四组证据拟证明原告非常注重品牌维护,为保持品牌知名度,从2014年开始至2019年,原告持续不断地通过央视、网络、报刊、户外广告等各种传媒方式,不遗余力地在高铁、机场、新浪网、网易新闻网、微信朋友圈等各大型社交场所,斥巨资进行了大量的宣传工作和广告投入。

第五组证据:证据5-1、电子登机凭证、高铁票、神州租车发票、福建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河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河北增值税普通发票、河北高速公路收费专用收据、电子登机凭证、订货单。

拟证明律正公司接受原告委托,为制止本案被告的侵权,带领公证人员就被告所做出的侵犯原告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侵权事实进行公证证据保全花费的817.98元,是原告为了制止被告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证据5-2、《2018中国家具年鉴》。

拟证明2013年到2018年家具行业的利润比,计算得出被告侵权以来给原告造成的实际损失。

证据5-3、河北增值税专用发票。

拟证明原告为制止侵权而支付的公证费1600元应该由被告律师事务所承担。

证据5-4、总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协议、尚欣律师事务所发票。

拟证明原告为制止侵权而支付律师费10000元。

针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被告的质证意见为:认可证据的真实性,认可原告为涉案商标的专用权人,但被告认为原告的商标知名度一般。

被告店面里销售的带有南方家具商标标识的货品都是从原告公司进的货,不构成商标侵权。

焦运涛和原告签订的《加盟合同书》约定经营面积为1050㎡,因为店面已经扩建,故我方销售了部分其他家具公司生产的家具。

现在家具销售形势不好,原告主张被告每年销售160万元是不客观的。

被告提交证据如下:2013年至2016年原告给被告发货的部分发货单。

拟证明加盟合同到期后,原告至2016年还在向被告供货。

被告经庭下核实补充发表质证意见为:原告公司的经营模式为:买方下订单并付款后由原告发货,并配以发货单据为凭证,大多数为被告在庭上提供的单据。

对原被告提交的证据,本院认证如下:原告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被告均无异议,对原告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本院予以确认。

被告提交的发货单,原告认可向被告发货的同时配以发货单,原告虽称附货提供的发货单大多数为被告在庭上提供的单据,但并未指出哪些单据不是原告提供,也未提交相反证据予以证实,故对被告提交的发货单的真实性本院予以确认。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1998年9月28日,原告南方家俱公司成立,其经营范围为:沙发、家具制造,批发零售:家具辅料、日用百货、服装鞋帽、家用电器、工艺美术品、文化用品、五金工具、床上用品、玻璃制品、建辅建材、观赏植物、房屋租赁;

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进出口业务。

2014年8月28日,焦运涛在河北省廊坊市永清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进行了个体工商户登记,个体工商户字号为“永清县韩村源涛家居城”,经营范围为家具批发零售,经营场所为河北省廊坊市永清县韩村镇韩村。

1996年1月28日,成都市南方沙发制造厂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第811497号“南方·NANFANG”图文商标,核定使用在第20类:沙发、家具,1999年3月7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核准,商标注册人名义变更为本案原告南方家俱公司。

经续展,该商标有效期至2026年1月27日。

南方家俱公司于2013年2月14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第10296167号“NANFANG”商标,核定使用在第20类:家具、盛葡萄酒大木桶、工作台、镜子(玻璃镜)、竹木工艺品、未加工或半加工角、牙、介制品、布告板、家具用非金属附件、软垫、室内百页窗(遮阳)(家具);

于2014年5月7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第10296215号图形商标,核定使用在第20类:工作台、家具、家具用非金属附件、镜子(玻璃)、软垫、盛葡萄酒大木桶、室内百页窗(遮阳)(家具)、未加工或半加工角、牙、介制品、竹工艺品,该商标有效期至2024年5月6日;

2018年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第28297160号“南方家私”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在第20类:家具、床垫、梳妆台、茶几、办公家具、陈列架、金属家具、沙发、床。

2010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认定第811497号“南方·NANFANG”图文商标为驰名商标。

2014年,四川省人民政府授予南方家俱公司南方牌沙发、南方牌家具系列产品四川名牌产品称号。

2017年,四川省人民政府授予南方家俱公司南方牌家具、沙发四川名牌产品称号。

2012年4月22日,南方家具公司(甲方)与焦运涛(乙方)签订《加盟合同书》一份,约定:“一、授权经营区域与产品:1、本合同授权经营区域:河北省永清县;

(不含相邻县、市、区,乙方在同一城市多店连锁经营,其提货额合并计算)。

乙方经营地址:河北省永清县,经营面积:1050㎡。

乙方在合同期内需要更换产品或改装、增扩卖场,须另行签订《装修协议书》。

2、本合同授权经营产品系列:Q18、S4、2B、3B、布艺沙发、软床、W。

二、合作期限:本合同期限壹年,即自2012年3月26日至2013年3月25日止。

合同到期前三十日内,须另行签订加盟合同,逾期本合同自动失效(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续签权利)。

乙方在本合同期内有在本经营区域使用“南方”商标、商号的权利,同时有推广和维护“南方”商标、商号的责任和义务。

三、品牌保证金:乙方需付保证金(即专营押金)贰万元(以甲方出示的财务票据为准)。

四、特别约定:1、甲方向乙方提供专卖店规划方案、装修设计方案、装修工程施工图纸、卖场饰品配置方案、开业策划方案、广告设计、广告发布方案、《特许加盟授权书》、《产品检验报告》、《获奖荣誉证书》等相关企业资料。

2、甲方向乙方提供店长、导购、安装技师专业培训(不定期)。

3、依据本合同规定的单位(㎡)经营面积计算,乙方在本年度内完成年度提货净额贰佰万元(提货净额:指扣除装饰物料、饰品金额及装修补贴、广告补贴、销量返点、运费补贴等所有补贴后的金额)。

4、乙方连续三月未完成(月计划)销售任务,则自动降级,销售激励政策支持按对应级别执行;

乙方连续六个月内未完成本合同签订的计划任务销量,甲方将逐步减少或取消各项支持政策。

年度任务完成率不足80%,合同期满,甲方有权另行选择合作对象。

……”合同签订后,焦运涛向原告缴纳了20000元保证金,后原告依据焦运涛的订单向其供货。

焦运涛在其经场所使用“南方家具”作为门头招牌及室内宣传广告。

《加盟合同书》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2013年3月25日)后,焦运涛未与原告续签加盟合同,其在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仍有从原告处进货的行为,2014年焦运涛以“永清县韩村源涛家居城”为字号进行个体工商户注册后仍在原加盟店地址经营。

焦运涛称因2014年店面面积扩建至近2000㎡,故自2015年除销售原告生产的家具外,也销售其他公司生产的家具。

2019年3月1日,石家庄市平安公证处公证员随申请人河北厚达律师事务所的委托代理人余志文到被告经营的“南方家具”店面进行保全证据公证。

公证人员使用其本人手机对被告经营场所的门头及店面内情况进行了拍照,并取得被告业务人员印有“南方家具”字样的名片一张。

被告称其在2019年7月份,收到原告方出具的律师函后即更换了门头招牌及室内宣传广告,已经不再使用“南方家具”字样进行宣传。

2019年9月18日,经本院到现场核实,被告确已拆除带有“南方家具”字样的门头招牌。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源涛家居城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及商标侵权以及应当如何承担责任。

第一,源涛家居城在门头招牌、名片上使用“南方家具”及店面内宣传语“南方家具欢迎您再次光临”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

……”原告南方家俱公司是第811947号“南方·NANFANG”图文商标、第28297160号“南方家私”等注册商标权利人,在市场上持续经营宣传其商品及商标,“南方·NANFANG”图文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南方牌家具及南方家俱公司在市场上有一定的知名度。

“南方家俱”为原告“成都南方家俱有限公司”的简称,焦运涛与原告南方家俱公司签订的《加盟合同书》证实其作为家具销售的经营者对南方家俱公司的商标和企业名称的知名度和影响力有清楚的了解。

源涛家居城在门头招牌、名片中对“南方家具”的使用形式及店面内“南方家具欢迎您再次光临”宣传语,是将“南方家具”作为企业字号突出使用的行为。

源涛家居城作为字号使用的“南方家具”与原告公司的简称“南方家俱”仅有一字之差,且“家具”与“家俱”意思相同。

因此源涛家居城仅举证证明其店内销售的部分家具是原告生产的是不够的。

源涛家居城应当举证证明,其将“南方家具”作为企业字号在招牌、名片及店面宣传语上突出使用,得到了南方家俱公司的同意,并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使用等法律规定。

事实上,源涛家居城不是单一经营销售南方牌家具的专卖店,其在销售南方家俱品牌家具的同时,还销售其他品牌的家具。

其在招牌、名片等处擅自使用南方家俱的企业名称,引人误认为其经营的全部是南方家俱公司生产的品牌家具,造成混淆,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二)项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源涛家居城应当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

源涛家居城虽已拆除门头带有“南方家具”字样的招牌,其还应当销毁带有“南方家具”字样的名片,并清除店面内“南方家具欢迎您再次光临”的宣传语。

第二,源涛家居城店面张贴的宣传纸中带有原告商标标识的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第规定:“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源涛家居城内摆放的带有原告商标标识的商品均是原告生产,故作为经销商其店面张贴的宣传纸上带有原告商标标识,旨在指示商品来源,应为对商标的合理使用。

原告主张构成商标侵权,本院不予支持。

第三,源涛家居店应如何承担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确定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九条、第十四条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损害赔偿额,可以参照确定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损害赔偿额的方法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所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由于源涛家居城因侵权所得利益和南方家俱公司因被侵权所受损失均难以确定,故应根据源涛家居城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南方家俱公司涉案商标的声誉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综合确定源涛家居城的赔偿数额。

考虑源涛家居城侵权行为的性质、持续的时间、地域范围、所处商业区域、获利能力、后果,源涛家居城在收到律师函后纠正侵权行为的表现,源涛家居城经营、宣传、销售的部分商品是南方家俱公司生产的家具,南方家俱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的合理开支,结合本地经济发展实际状况等各方面综合因素,酌定源涛家居城向南方家俱公司支付赔偿金20000元。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永清县韩村源涛家居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清除店面内“南方家具欢迎您再次光临”的宣传语并销毁带有的“南方家具”字样的宣传名片(被告永清县韩村源涛家居城已将“南方家具”的招牌自行拆除);

二、被告永清县韩村源涛家居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成都南方家俱有限公司支付赔偿金20000元(含原告因调查取证、制止侵权、聘请律师支付的合理开支);

三、驳回原告成都南方家俱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350元,由原告成都南方家俱有限公司负担4954元,被告永清县韩村源涛家居城负担39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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