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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咖啡有限公司、厦门南洋风情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闽0206民初8462号之二
案件名称白咖啡有限公司、厦门南洋风情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白咖啡有限公司;厦门南洋风情贸易有限公司;晋江怡卡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闽0206民初8462号之二 申请人:白咖啡有限公司,住所地马来西亚霹雳州怡宝31400他昔工业区波特兰路2号(No2,JalanPortland,KawasanPerindustrianTasek,31400Ipoh,Malaysia)。

首席营运长:蔡尚萌(ChuahSeongMeng)。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敏华,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申请人:厦门南洋风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岭下南路77号恒辉商务中心2楼207之一。

法定代表人:李丽金,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晋江怡卡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晋江市梅岭街道双沟社区湖景花园8栋2楼90号。

法定代表人:李丽金,该公司总经理。

二被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艳,北京易聚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二被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兴谦,北京易聚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申请人白咖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厦门南洋风情贸易有限公司、晋江怡卡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白咖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分公司出具保函提供担保金额为1200000元作出担保后,请求冻结厦门南洋风情贸易有限公司、晋江怡卡商贸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2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本院于2018年12月10日作出(2018)闽0206民初8462号民事裁定,并于2018年12月25日冻结了厦门南洋风情贸易有限公司开立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行的41×××77账户存款(已冻结1084.48元),上述账户的冻结期限将于2019年12月24日届满,白咖啡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5日申请续行冻结前述银行账户。

本院经审查认为,白咖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续行冻结厦门南洋风情贸易有限公司开立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行的41×××77账户存款1200000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吴永福 人民陪审员  曾焕生 人民陪审员  倪五洲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法官 助理  黄雅珠 代书 记员  张 琨 附页: 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

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

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

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四百八十七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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