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112民初10864号原告:深圳罗马仕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北区松坪山齐民道3号宇阳大厦4楼南。
法定代表人:郑伟添,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绍武,广东昀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茗菲,广东昀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萝岗区和神手机经营部,经营场所广州市黄埔区永和街新庄二路19号101房。
经营者:蔡锦湘,男,1987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丰顺县。
原告深圳罗马仕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萝岗区和神手机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3日立案。
原告深圳罗马仕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7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深圳罗马仕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罗马仕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深圳罗马仕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