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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市卧龙区同黑鸭文化宫店、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豫知民终471号
案件名称南阳市卧龙区同黑鸭文化宫店、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0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南阳市卧龙区同黑鸭文化宫店;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知民终471号上诉人(一审被告):南阳市卧龙区同黑鸭文化宫店。

经营场所: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文化宫西街AA。

经营者:何玉强,男,汉族,1982年3月19日出生,住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

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走马岭汇通大道**。

法定代表人:文勇,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台鑫鑫,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奎,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

上诉人南阳市卧龙区同黑鸭文化宫店(经营者何玉强)因与被上诉人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周黑鸭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豫13知民初1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9年11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南阳市卧龙区同黑鸭文化宫店(经营者何玉强)以已与被上诉人周黑鸭公司就本案纠纷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19年12月3日向本院书面申请自愿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南阳市卧龙区同黑鸭文化宫店(经营者何玉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南阳市卧龙区同黑鸭文化宫店(经营者何玉强)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上诉人南阳市卧龙区同黑鸭文化宫店(经营者何玉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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