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陕01知民初1246号原告:创维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高新南四道**创维半导体设计大厦****。
法定代表人:赖伟德,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建晓,广东卓建(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永东,男性,汉族,住陕西省榆林市。
被告:西安冠维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西安市长安区大兆街办小兆寨子村**v>法定代表人:陈学文。
原告创维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杨永东,西安冠维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5日立案。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创维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创维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自愿、合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创维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创维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其余25元退还创维集团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