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鄂9005刑初540号公诉机关潜江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鹏,男,1982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潜江市人,初中文化,个体,住潜江市杨市。
因本案于2019年5月29日被抓获,同年5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7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潜江市看守所。
辩护人吴涛,湖北源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潜江市人民检察院以鄂潜检刑诉(2019)4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鹏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潜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鹏及其辩护人吴涛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6月,被告人陈鹏在一摩洛哥男子“yassine”(在逃)的要求下,帮其存储假冒的惠普打印机硒鼓物品(其中有硒鼓包装盒、硒鼓投资拉环、防静电袋、气泡袋、硒鼓说明书、鼓身标等)及生产包装假冒惠普硒鼓打印机硒鼓。
2018年6月至2018年12月间,被告人陈鹏接收“yassine”从广州、深圳等地发至潜江的带有“hp”标识的打印机硒鼓物品,存储于湖北省潜江市杨市街道李滩村4组15号自己家中,获取每月5000元的存储费,被告人陈鹏共计获利3万余元。
同时,被告人陈鹏为“yassine”生产假冒惠普硒鼓。
2018年8月18日,双方谈好了一笔订单,由被告人陈鹏在国内跟“yassine”生产1000个假冒285A型打印机硒鼓,每个单价90元,共计90000元,1000个假冒惠普505A型打印机硒鼓,每个单价100元,共计100000元,1000个假冒惠普285A型包装盒(由陈鹏购买二维码在包装盒上印制后转卖给摩洛哥男子“yassine”),每个17元,共计17000元,三项合计207000元,先期需支付预付款68000元。
订单谈定当日,“yassine”向被告人陈鹏支付68000元定金,被告人陈鹏先期完成了1000个假冒惠普285A型包装盒订单。
2018年8月至12月,被告人陈鹏先后购置胶枪、胶条、空压机、封口机、半成品硒鼓、码清激光机、速克优喷墨打印机等物品后,于2018年年底在家中进行试包装带“hp”标识的硒鼓,2019年2月正式开始生产假冒惠普打印机硒鼓。
因“yassine”对这2000个假冒硒鼓的外包装盒及防伪标识有新要求,需要包装正品欧州版包装盒及新式防伪标,被告人陈鹏在自己家中生产了1000多个惠普打印机硒鼓后尚未进行包装,因其无法弄到正品欧州版包装盒及新式防伪标,为包装盒及价格的事情双方反复协商未果,导致2018年8月18日谈好的2000个假冒惠普硒鼓订单一直未交货。
在2019年2月至3月期间,被告人陈鹏完成了几笔包装要求不高的小额订单约600个惠普硒鼓,并按照“yassine”的要求将惠普成品打印机硒鼓通过物流公司发往广州、深圳等地,每个获取25元的利润。
2019年4月,“yassine”与被告人陈鹏最终谈妥2018年8月18日生产2000个假冒惠普硒鼓的订单方案,双方协商由“yassine”提供欧州版包装盒及防伪标样本,被告人陈鹏在国内找人制作高仿的欧版包装盒及防伪标。
然后高仿的新欧版包装盒及防伪标每个需加价25元(新防伪标20元,高仿欧版包装盒5元),最终谈定的销售价格是285A型惠普硒鼓每个115元(原订单每个90元);
505A型惠普硒鼓每个125元(原订单每个100元)。
订单谈妥后,被告人陈鹏于2019年4月中旬将尚未包装的假冒惠普成品硒鼓、包装盒、胶枪、胶条、空压机、封口机等物品搬到陈某1家(潜江市总口农场江湾分场3队)存放,后联系廖某(在逃)定制2000个(285A、505A型各1000个)高仿欧版的惠普硒鼓包装盒,自己研究制作新的欧版防伪标。
2019年5月22日左右,廖某将包装盒寄给被告人陈鹏,被告人陈鹏收货后打算正式开工完成这2000个假冒惠普硒鼓的生产订单。
2019年5月29日,被告人陈鹏在潜江市总口农场江湾分场3队陈某1家清点制假货物时被公安机关现场查获。
公安机关在被告人陈鹏制假窝点共查获已经生产好的假冒“hp”CE285A型成品硒鼓619个,按被告人陈鹏与“yassine”最终约定的销售价格每个115元计算,共计71185元;
“hp”CE505A型成品硒鼓667个,按被告人陈鹏与“yassine”最终约定的销售价格每个125元计算,共计83375元;
“hp”CF280A型成品硒鼓8个,因被告人陈鹏与“yassine”尚未约定最终销售价格,按惠普公司给出的在中国地区销售价格每个644元计算,共计5152元,非法经营数额合计159712元。
经惠普公司授权的广州创品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鉴定,公安机关在潜江市杨市街道李滩村4组15号被告人陈鹏家中以及在潜江市总口农场江湾分场3队陈某1家中扣押的带惠普标识的物品并非惠普公司或惠普公司授权的任何单位生产,系伪造、冒用惠普公司名称、地址及注册商标的假冒产品。
公诉机关就上述指控的事实向法庭提交了相应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鹏在未经注册惠普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惠普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公诉机关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对被告人陈鹏予以判处,建议对被告人陈鹏在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间量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陈鹏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事实无异议,公诉人的量刑建议适中,被告人陈鹏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陈鹏假冒商标的产品尚未进入市场,未造成严重的后果,被告人陈鹏系初犯,建议对被告人陈鹏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8年6月,被告人陈鹏在一自称为摩洛哥男子“yassine”(在逃)的要求下,帮其存储假冒的惠普打印机硒鼓物品(其中有硒鼓包装盒、硒鼓投资拉环、防静电袋、气泡袋、硒鼓说明书、鼓身标等)及生产包装假冒惠普硒鼓打印机硒鼓。
2018年6月至2018年12月间,被告人陈鹏接收“yassine”从广州、深圳等地发至潜江的带有“hp”标识的打印机硒鼓物品,存储于湖北省潜江市杨市街道李滩村4组15号自己家中,获取每月5000元的存储费,被告人陈鹏共计获利3万余元。
同时,被告人陈鹏为“yassine”生产假冒惠普硒鼓。
2018年8月18日,双方谈好了一笔订单,由被告人陈鹏在国内跟“yassine”生产1000个假冒285A型打印机硒鼓,每个单价90元,共计90000元,1000个假冒惠普505A型打印机硒鼓,每个单价100元,共计100000元,1000个假冒惠普285A型包装盒(由陈鹏购买二维码在包装盒上印制后转卖给摩洛哥男子“yassine”),每个17元,共计17000元,三项合计207000元,先期需支付预付款68000元。
订单谈定当日,“yassine”向被告人陈鹏支付68000元定金,被告人陈鹏先期完成了1000个假冒惠普285A型包装盒订单。
2018年8月至12月,被告人陈鹏先后购置胶枪、胶条、空压机、封口机、半成品硒鼓、码清激光机、速克优喷墨打印机等物品后,于2018年年底在家中进行试包装带“hp”标识的硒鼓,2019年2月正式开始生产假冒惠普打印机硒鼓。
因“yassine”对这2000个假冒硒鼓的外包装盒及防伪标识有新要求,需要包装正品欧州版包装盒及新式防伪标,被告人陈鹏在自己家中生产了1000多个惠普打印机硒鼓后尚未进行包装,因其无法弄到正品欧州版包装盒及新式防伪标,为包装盒及价格的事情双方反复协商未果,导致2018年8月18日谈好的2000个假冒惠普硒鼓订单一直未交货。
在2019年2月至3月期间,被告人陈鹏完成了几笔包装要求不高的小额订单约600个惠普硒鼓,并按照“yassine”的要求将惠普成品打印机硒鼓通过物流公司发往广州、深圳等地,每个获取25元的利润。
2019年4月,“yassine”与被告人陈鹏最终谈妥2018年8月18日生产2000个假冒惠普硒鼓的订单方案,双方协商由“yassine”提供欧州版包装盒及防伪标样本,被告人陈鹏在国内找人制作高仿的欧版包装盒及防伪标。
然后高仿的新欧版包装盒及防伪标每个需加价25元(新防伪标20元,高仿欧版包装盒5元),最终谈定的销售价格是285A型惠普硒鼓每个115元(原订单每个90元);
505A型惠普硒鼓每个125元(原订单每个100元)。
订单谈妥后,被告人陈鹏于2019年4月中旬将尚未包装的假冒惠普成品硒鼓、包装盒、胶枪、胶条、空压机、封口机等物品搬到陈某1家(潜江市总口农场江湾分场3队)存放,后联系廖某(在逃)定制2000个(285A、505A型各1000个)高仿欧版的惠普硒鼓包装盒,自己研究制作新的欧版防伪标。
2019年5月22日左右,廖某将包装盒寄给被告人陈鹏,被告人陈鹏收货后打算正式开工完成这2000个假冒惠普硒鼓的生产订单。
2019年5月29日,被告人陈鹏在潜江市总口农场江湾分场3队陈某1家清点制假货物时被公安机关现场查获。
公安机关在被告人陈鹏制假窝点共查获已经生产好的假冒“hp”CE285A型成品硒鼓619个,按被告人陈鹏与“yassine”最终约定的销售价格每个115元计算,共计71185元;
“hp”CE505A型成品硒鼓667个,按被告人陈鹏与“yassine”最终约定的销售价格每个125元计算,共计83375元;
“hp”CF280A型成品硒鼓8个,因被告人陈鹏与“yassine”尚未约定最终销售价格,按惠普公司给出的在中国地区销售价格每个644元计算,共计5152元,非法经营数额合计159712元。
经惠普公司授权的广州创品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鉴定,公安机关在潜江市杨市街道李滩村4组15号被告人陈鹏家中以及在潜江市总口农场江湾分场3队陈某1家中扣押的带惠普标识的物品并非惠普公司或惠普公司授权的任何单位生产,系伪造、冒用惠普公司名称、地址及注册商标的假冒产品。
另查明,第11322686号商标注册证,注册人惠普发展公司,有限责任合伙企业。
注册有效期限自2014年1月7日至2024年1月六日止。
商标注册时间在有效期内。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如下证据:1、受案登记表、人员信息、案件来源、抓获经过、报警材料、农业银行交易明细单、物流单号、微信聊天记录、扣押物品清单、抽样清单等书证;
2、证人林某、陈某1、陈某2等人的证言;
3、广州创品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鉴定、价格证明等鉴定意见;
4、现场照片、现场指认等照片;
5、手机微信聊天记录截屏刻盘;
6、被告人陈鹏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鹏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侵犯了国家商标管理制度和商标所有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非法经营数额159712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被告人陈鹏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签字具结,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陈鹏的辩护人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被告人陈鹏2018年6月至12月间,接收“yassine”从广州、深圳等地发至潜江带有“hp”标识的假冒打印机硒鼓等物品,存储于其家中,获取每月5000元的存储费,获利30000元,依法予以追缴。
被告人陈鹏在2019年2月至3月间,按“yassine”的要求包装的600个成品假冒惠普打印机硒鼓,每个获利25元,共计15000元,依法予以追缴。
被告人陈鹏涉案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及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没收。
根据被告人陈鹏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二)》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鹏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5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5月29日起至2020年7月28日止。
罚金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二、追缴被告人陈鹏假冒注册商标非法所得45000元;
三、公安机关扣押的涉案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以及作案工具,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