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1证保17号 申请人:厦门吉信德宠物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禾山路******。
法定代表人:卢孔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盛,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福建省建瓯樟建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住所地福建省建瓯市城关马汶v> 法定代表人:黄大豪。
本院在审理(2019)闽01民初2454号原告厦门吉信德宠物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建瓯樟建木业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厦门吉信德宠物用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保全证据,请求本院前往被申请人福建省建瓯樟建木业有限公司位于福建省建瓯市马汶村马汶108号的住所地及其位于建瓯市××路××号××楼的生产车间,通过拍照、录像、扣押、抄录、复印等方式,对被申请人住所地及其生产车间库存的侵权宠物包、产品宣传册、产品订单、送货单、进仓单、出仓单及公司账簿进行证据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在诉讼过程中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
申请人厦门吉信德宠物用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福建省建瓯樟建木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涉嫌侵权的宠物包产品各一件,并进行拍照、录像;
二、查封、扣押或复制被申请人福建省建瓯樟建木业有限公司涉嫌侵权的宠物包产品的宣传资料、产品订单、送货单、进仓单、出仓单等;
三、查封、扣押或复制被申请人福建省建瓯樟建木业有限公司的公司账簿。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潘 筝 审 判 员 段若诗 审 判 员 徐 方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黄 艳 书 记 员 吴建英 附:本裁定引用的主要法律及司法解释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八十一条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在诉讼过程中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
因情况紧急,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利害关系人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证据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
证据保全的其他程序,参照适用本法第九章保全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
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七十一条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十日内审查。
裁定正确的,驳回当事人的申请;
裁定不当的,变更或者撤销原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