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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姚市华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长安本谦电子产品商行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73知民初617号之一
案件名称余姚市华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长安本谦电子产品商行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余姚市华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长安本谦电子产品商行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73知民初617号之一原告:余姚市华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高桥东侧黄鸣科技内。

法定代表人:俞路明,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紫菱,北京市中伦文德(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金某1。

被告:长安本谦电子产品商行,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海龙电子城一层门口北侧。

经营者:田亚鹏,男,汉族,1989年9月4日出生,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

本院在受理原告余姚市华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长安本谦电子产品商行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9年11月28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姚市华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余姚市华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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