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黔01民初1341号原告:四川华体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双流县西南航空港经济开发区双华路三段**。
法定代表人:梁熹,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陶,贵州乐正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1410786059。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伟,贵州乐正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1110198400。
被告:凯里市公共照明管理中心,住所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凯里市市府路**。
负责人:杨通金,该管理中心主任。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华体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凯里市公共照明管理中心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华体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华体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并未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华体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四川华体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