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06民初23179号原告深圳市艾维普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街道长圳社区长兴科技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T。
法定代表人欧阳俊伟。
委托代理人杨宏海,广东盾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益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福围社区广生十巷**101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L7B。
法定代表人杨骏驹。
原告深圳市艾维普思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益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10月21日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并于同向本院申请撤诉。
经审查,原告系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行为是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艾维普思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变更诉讼请求后,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法院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5元,由原告深圳市艾维普思科技有限公司承担,多缴的诉讼费退回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