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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中哲慕尚控股有限公司与泉州市洛江区马家鸿祥百货店、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闽05民初1144号
案件名称宁波中哲慕尚控股有限公司与泉州市洛江区马家鸿祥百货店、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宁波中哲慕尚控股有限公司;泉州市洛江区马家鸿祥百货店;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5民初1144号 原告:宁波中哲慕尚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金源路**。

法定代表人:杨和荣,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亨康,北京中银(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泉州市洛江区马家鸿祥百货店,经营场所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马家镇新生村尾辽**。

经营者:杜煌坤。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div> 法定代表人:孙沁。

原告宁波中哲慕尚控股有限公司与被告泉州泉州市洛江区马家鸿祥百货店、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25日立案。

原告宁波中哲慕尚控股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宁波中哲慕尚控股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诉讼,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宁波中哲慕尚控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宁波中哲慕尚控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黄玮鹏 审 判 员 董丽珠 审 判 员 张国民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王莉莉 书 记 员 王骁翔 本裁定所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本裁定所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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