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民申617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珠海市臻的水族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南屏科技工业园屏东六路**楼****。
法定代表人:余泽先,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时雨,广东瀛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炜超,广东瀛尊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珠海市茂田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
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南屏科技工业园屏东三路**厂房**div> 法定代表人:李幽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时雨,广东瀛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炜超,广东瀛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深圳市合一精密泵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清林西路龙城工业园**厂房**中区v> 法定代表人:胡军,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珠海市臻的水族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臻的公司)、珠海市茂田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茂田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深圳市合一精密泵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一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粤民终18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查明如下事实:本案二审判决作出日期为2018年11月29日。
2019年2月22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39001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以下简称第39001号决定),宣告本专利全部无效。
合一公司不服第39001号决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已立案受理,现该案件仍在审理过程中。
本案中,没有证据证明本案一、二审判决所涉判项已经执行完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作出后,当事人根据该决定依法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专利权无效宣告前人民法院作出但未执行的专利侵权的判决、调解书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再审审查,并中止原判决、调解书的执行。
” 本院认为,鉴于作为本案权利基础的涉案专利权已被第39001号决定宣告全部无效,并已进入行政诉讼程序。
故涉案专利现处于权利不稳定的状态。
本案审理须以与第39001号决定有关的行政诉讼程序的最终结果为审理依据。
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本案中止再审审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中止审查珠海市臻的水族有限公司、珠海市茂田科技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二、中止原判决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