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粤0306民初6828号原告深圳市好尔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宝源路深圳市名优工业产品展示采购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Y。
法定代表人赖明华。
委托代理人叶刚,广东达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单溪杰,广东达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爱仕拓科技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新沙路鑫鑫田工业园斜对面****一社会信用代码×××19W。
法定代表人谭玲。
原告深圳市好尔康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爱仕拓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
原告委托代理人叶刚,被告法定代表人谭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是一家主营电子烟及配件的高新技术企业,自创立至今一直坚持产品与技术革新,致力于打造国际一流品牌。
经过多年高速发展,原告名下的系列电子烟及配件产品畅销欧美亚,在国际上享有极高的盛誉,产品市场占有率名列前茅。
原告系注册号为16684099(国际分类8、国际分类9)的商标的注册人,专用权期限为2016年5月28日至2026年5月27日。
原告发现被告通过多种渠道实施了侵犯原告上述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2017年7月4日,原告委托代理人通过阿里巴巴平台(××)在被告处购买了涉案侵权产品,深圳市公证处对上述购物网页及网上购买行为进行了证据保全,公证书编号为(2017)深证字第110409号,截至保全之日,被告通过淘宝商铺共计销售侵权产品695套,可售2727套。
2017年7月5日,原告代理人收到被告邮寄的涉案侵权产品,深圳市公证处对上述货物接收过程进行了证据保全,相关证据封存后交由原告保管,公证书编号为(2017)深证字第110410号。
经实物对比,被已侵犯了原告商标的专用权,因此原告委托律师于2017年8月1日代为向被告发送律师函,要求其停止侵权行为。
但直至今日,虽经原告警告被告仍未停止侵权,其侵权行为已给原告造成巨大经济损失,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市场信誉。
据此,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请法院判令被告:一、立即停止侵害原告享有的注册号为16684099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停止生产、销售、许诺销售侵权产品并立即销毁库存侵权产品;
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00.00元;
三、承担原告因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包括调查取证费3300元、公证费1200元、侵权产品购买费用165元;
四、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答辩称,原告主张的金额过高,被告不是制造商,产品系从他人处购进,不知道是侵犯他人权利的产品,目前被告没有再购入该产品。
经审理查明,原告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了第16684099号“”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8、9类,包括手工操作的手工具、剪刀、剪切器(手动器具)、镊子、套锤(手工具)、钳子等,有效期限自2016年5月28日至2026年5月27日止。
(2017)深证字第110409号公证书载明,2017年7月4日,原告委托代理人向广东省深圳市深圳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公证。
同日,在该公证处公证人员的监督下,原告委托代理人使用公证处电脑连接互联网,进行如下操作:进入http:/××m网站,在“供应商”栏中输入“深圳爱仕拓科技有限公司”搜索,进入该店铺浏览;
随后在页面点击“供应产品”下“工具包专区”下“工具包套装”,随后点击“热销电子烟DIY工具包套装二代测阻仪发热丝绕丝……”,进入页面浏览,显示价格68-78元,695盒成交,155条评价;
点击“公司档案”,显示“深圳爱仕拓科技有限公司主要经营发热丝、电子烟配件、绕线棒等五金配件……”内容以及被告工商信息;
随后输入账号密码登录,进入“我的阿里”下“已买到的货品”,显示一上述商品的购买订单,数量为2,总金额165元。
(2017)深证字第110410号公证书载明,2017年7月5日,原告委托代理人向广东省深圳市深圳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公证。
2017年7月5日,在本公证处公证人员的陪同与监督下,原告委托代理人来深圳市福田区××大道××大厦××室室,从快递人员处收取了快递单号为885631167551872411/650505407的圆通快递,公证人员拆开快递查看里面的物品并进行拍照,随后将物品封存交由申请人保管。
庭审中,原告当庭展示了上述公证书所附封存物品,拆开包裹,内有电子烟工具包两套,内含有钳子、镊子、剪刀、电池及一测试工具,包装盒及产品上印有“”标识。
庭审中,原告确认涉案网店中的被控侵权产品已下架。
原告主张其为维权支出调查取证费3300元、公证费1200元、侵权产品购买费用165元并提交相应票据说。
以上事实有商标注册证、公证书及所附实物、公证费发票、调查取证费及庭审笔录等在案佐证,应予认定。
本院认为,本案为侵害商标权纠纷。
原告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获准注册第16684099号“”商标,在该商标有效期内,其注册商标专用权依法应受到法律保护。
本案被控侵权产品为电子烟工具套装,包含了钳子、镊子、剪刀等工具,与第16684099号“”商标核定使用手工操作的手工具、剪刀、剪切器(手动器具)、镊子、套锤(手工具)、钳子属于相同商品。
被控侵权产品的外包装及产品上使用了与第16684099号“”商标相同的标识,该被控侵权产品属于侵权该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被告未经原告许可,销售侵犯该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其行为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依法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原告主张被控侵权产品系由被告生产的,但未提交相应的证据,本院不予采信。
关于赔偿数额,由于原告不能提供其因被告侵权所受实际损失或被告侵权所得利益的证据,故本院参考原告提交的商标许可使用费用,以及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的知名度、侵权行为性质、侵权范围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原告深圳市好尔康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人民币20000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爱仕拓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深圳市好尔康科技有限公司第16684099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被告深圳爱仕拓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深圳市好尔康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人民币20000元;
三、驳回原告深圳市好尔康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393元,由原告深圳市好尔康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000元,被告深圳爱仕拓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39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数量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杨 燕 华人民陪审员 陈 育 如人民陪审员 莫 万 年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日书 记 员 陈泽龙(兼)书 记 员 董 宏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它损害的。
第六十三条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
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商标相同,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二者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
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商标近似,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其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
第十六条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适用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
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商标的声誉,商标使用许可费的数额,商标使用许可的种类、时间、范围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综合确定。
当事人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就赔偿数额达成协议的,应当准许。
法信超链:案例609篇裁判21191篇期刊22篇×第十七条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六条【赔偿数额】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包括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前款所称侵权人因侵权所得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损失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法信超链:案例341篇裁判12249篇期刊13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