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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红涛假冒注册商标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黔01刑初147号
案件名称杨红涛假冒注册商标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杨红涛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黔01刑初147号公诉机关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红涛,曾用名杨杰,男,1984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个体工商户,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霸州市。

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8年4月9日被贵州省清镇市公安局取保候审,贵阳市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4月17日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辩护人:漆宾,贵州一苇律师事务所律师。

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检察院以筑检公诉刑诉(2019)1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红涛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经审查于2019年10月11日立案。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10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红慧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红涛及其辩护人漆宾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16年11月初,国电贵州电力有限公司红枫水力发电厂对外公开发布招标信息欲购买美国“HYTORC”品牌液压设备或同类技术质量的产品。

烟台恒宇科技有限公司经招标后中标,准备从广州巨力通用设备有限公司购买上述设备。

广州巨力通用设备有限公司遂联系被告人杨红涛,表达购买意愿。

被告人杨红涛随即以1万元的价格从山东德州一液化设备公司购买了无型号、无标识的液压设备,在未取得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的情况下,将标注有“HYTORC”商标等图案粘贴到液压扭矩扳手、电动液压泵上,并以8.36万元的价格将该批液压设备出售给广州巨力通用设备有限公司。

2018年1月18日,被告人杨红涛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经凯特克集团凯特克贸易(上海)有限公司鉴别,被告人杨红涛销售给广州巨力通用设备有限公司的上述液压设备确系假冒“HYTORC”商标的侵权产品。

庭审中,出庭支持公诉的检察员当庭宣读、出示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以证实起诉书所指控的事实。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红涛犯假冒注册商标罪,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追究被告人杨红涛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杨红涛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不持异议。

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被告人杨红涛有从轻处罚的情节,系初犯、偶犯,到案后认罪态度良好,表示愿意缴纳罚金,并有自首情节,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HYTORC”系美国尤耐克斯公司在我国的注册商标,商标注册证号为第662562号,核定使用商品为第7类:工业用动力扳手、液压泵等,注册有效期自1993年10月21日至2003年10月2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于2013年10月21日核准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23年10月20日。

2016年10月,国电贵州电力有限公司红枫水力发电厂对外公开发布招标信息欲购买美国“HYTORC”品牌液压设备或同类技术质量的产品。

烟台恒宇科技有限公司投标后中标。

2016年11月25日,被告人杨红涛以霸州市德派尔五金机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派尔公司)的名义,与广州巨力通用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巨力公司)签订了《工业品买卖合同》,约定由德派尔公司向巨力公司提供一套美国凯特克公司原装进口HY-25XLT(新型)+G-230(泵),总价83600元。

2016年11月30日,巨力公司与烟台恒宇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宇公司)签订《工业品买卖合同》,约定向恒宇公司提供美国凯特克公司液压设备,总价118700元。

2016年12月5日,恒宇公司与国电贵州电力有限公司红枫水力发电厂(以下简称红枫发电厂)签订《采购合同》,约定向红枫发电厂提供美国凯特克公司液压设备,总价278000元。

之后,被告人杨红涛从山东德州一液化设备公司购买了无型号、无商标标识的液压扭矩扳手及电动液压泵各一台,又按照合同约定的型号及“HYTORC”商标自行打印并粘贴于上述液压设备。

2016年12月26日,巨力公司将其购进的上述液压设备收货入库,次日,巨力公司向恒宇公司发送该液压设备。

恒宇公司收到设备后又发往红枫发电厂,红枫发电厂于2016年12月30日收到设备,发现无采购文件技术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后向清镇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

2017年1月17日,凯特克上海公司对清镇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封的设备进行鉴别,认为不是其生产销售的产品,也不属于美国尤耐克斯公司授权许可使用注册商标的相关联公司生产的产品,系假冒“HYTORC”商标的假冒产品。

2018年4月9日,清镇市公安局扣押了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封的标注有“HYTORC”商标的液压扭矩扳手(HY-25XLT)一台、电动液压泵(G-230)一台、高压油管(9M)一套(2根)。

被告人杨红涛于2018年1月18日到霸州市公安局投案,并陈述了其购买设备及粘贴“HYTORC”商标等情况。

2018年5月30日,恒宇公司收到杨红涛退货款83600元,并出具了谅解书。

红枫发电厂发现恒宇公司所供设备系假冒“HYTORC”商标的商品后,未支付合同款项。

上述事实,有庭审中当庭宣读、出示并经质证的以下证据加以证实:(一)物证现场照片,证实清镇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红枫发电厂举报后,于2017年1月6日在红枫发电厂检验车间检查并封存液压扳手及液压油泵各一台。

(二)书证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本案案发的情况。

2017年1月6日,清镇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凯特克公司举报:国电贵州电力公司红枫发电厂所购买的液压扳手涉嫌假冒凯特克公司产品,该产品是烟台恒宇科技有限公司销售的,涉案金额278000元。

2017年3月22日,清镇市公安局接清镇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移送烟台恒宇科技有限公司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案,2017年3月24日清镇市公安局依法立案。

2018年1月18日,被告人杨红涛到霸州市公安局自动投案,并如实交待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2018年4月9日,清镇市公安局依法传唤杨红涛。

2018年5月14日,清镇市公安局依法传唤杨红涛接受讯问。

2、户籍信息,证实被告人杨红涛的身份情况。

3、到案经过,证实2018年1月18日,被告人杨红涛到霸州市公安局自动投案,并如实交待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4、接受证据清单,证实2017年3月22日,清镇市公安局接受清镇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移送烟台恒宇科技有限公司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案的证据材料。

5、液压扳手采购合同、液压扳手技术协议书、工业品买卖合同(出卖人:广州巨力通用设备有限公司,买受人:烟台恒宇科技有限公司),证实广州巨力通用设备有限公司(出卖人)与烟台恒宇科技有限公司(买受人)于2016年11月30日签订《工业品买卖合同》约定,采购一套美国凯特克原装进口HY-25XLT(新型)+G-230(泵);

2016年12月5日,国电贵州电力有限公司红枫水力发电厂与烟台恒宇科技有限公司签订《采购合同》,购买液压扳(HY-25XLT)1套,价值278000元;

2016年11月30日,烟台恒宇科技有限公司与广州巨力通用设备有限公司签订《买卖合同》,购买凯特克公司生产的液压扭矩扳手(HY-25XLT)一台、电动液压泵(G-230)一台、高压油管(9M)一套(2根)。

6、进仓单、送货单、物流货运单、工业品买卖合同(出卖人:霸州市德派尔五金机具有限公司,买受人:广州巨力通用设备有限公司),证实霸州市德派尔五金机具有限公司(出卖人)与广州巨力通用设备有限公司(买受人)于2016年11月25日签订《工业品买卖合同》约定,采购一套美国凯特克原装进口HY-25XLT(新型)+G-230(泵);

2016年12月26日,广州巨力通用设备有限公司将其以总价83600元,从霸州市德派尔五金机具有限公司购进的液压扭矩及电动液压泵各一台入库,并于2016年12月27日以总价118700元向烟台恒宇科技有限公司发送该批货物。

7、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物品照片及清单,证实2018年4月9日,清镇市公安局扣押了标注有“HYTORC”商标的液压扭矩扳手(HY-25XLT)一台、电动液压泵(G-230)一台、高压油管(9M)一套(2根)。

8、凯特克集团凯特克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特克上海公司)营业执照副本、第662562号商标注册证等,证实尤耐克斯公司系“HYTORC”注册商标的所有人,该商标核准使用商品的范围及该商标核准续展注册有效期限。

9、鉴定书,证实2017年1月17日,凯特克上海公司对清镇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封的液压扭矩扳手(HY-25XLT)一台、电动液压泵(G-230)一台进行鉴别,认为不是其生产销售的产品,也不属于美国尤耐克斯公司授权许可使用注册商标的相关联公司生产的产品,系假冒“HYTORC”商标的假冒产品。

10、红枫发电厂出具的《情况汇报》,证实其在2016年10月在中国电力商务网上发布询价采购文件,中标单位为恒宇公司,2016年12月30日设备到货,但在2017年1月4日开箱后发现无采购文件技术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便打电话要求恒宇公司提供,但是一直未收到等情况。

(三)证人证言1、证人宋某的证言,证实其系烟台恒宇科技有限公司的员工,烟台恒宇科技有限公司与国电贵州电力有限公司签订的液压扳手采购合同是孙某签订并购买,在贵阳设立的办公地点主要是孙某负责。

2、证人张某1的证言,证实其系霸州市德派尔五金机具有限公司的主管,公司法定代表人是其父亲张某3,公司生产电力收放线设备及挖掘机的破碎设备。

杨红涛(杨杰)代表公司与广州巨力通用设备有限公司签订的《工业品买卖合同》上的公章、账号均是真实的。

公司业务员是外面的人,他们自己联系买家,从中赚取差价,业务员卖的不是公司的产品,公司同意业务员用公司的名义销售。

3、证人张某2的证言,证实其系霸州市德派尔五金机具有限公司主管,该公司是个人独资企业,法定代表人是其父亲张某3,该公司与广州巨力通用设备有限公司签订《工业品买卖合同》,标的是原装美国凯特克公司液压扭矩扳手HY-25XLT一台,电动液压泵G-230一台;

这份合同是业务员杨红涛(杨杰)以霸州市德派尔五金机具有限公司的名义签订,并且,杨红涛之妻(宋爱云)以公司的名义向广州巨力通用设备有限公司开了八张河北增值税专用发票。

4、证人孙某的证言,证实孙某系烟台恒宇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也是公司在贵阳办事处的负责人,办公室的工作人员有两名,分别是孙跃芝和宋某。

该公司经过正规合法的渠道投标并中标,签订了采购合同,于2016年12月30日通过邮寄向红枫电厂供应过液压扳手;

购买的美国凯特克公司液压扳手是与广州巨力公司总经理戴金登电话商谈过,并且签订了《工业品买卖合同》,广州巨力公司于2016年12月30日将液压扭矩扳手一台、电动液压泵一台及高压油管两根直接邮寄到红枫电厂。

恒宇公司与红枫电厂还签订了关于液压扳手(产品型HY-25XLT)、电动液压泵(产品型号G-230)及高压油管(产品型号9m)的《技术协议》。

5、证人潘某的证言,证实其系广州巨力通用设备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该公司主要是经营电力行业系统的机械设备检修工具、检测仪器等,主要有“以苏米”液压工具、日本NGK线路工具、德国“吉多瑞”手工具、法国“facom”(法康姆)手工具等。

该公司有两种进货的方式分别是直接购买和根据客户需求购买,其公司与客户发生业务关系都是要签订《购销合同》的,其公司与客户签订《购销合同》主要是直销和业务员直接与客户签订合同,两种都要约盖公司的印章确认。

其确认烟台恒宇科技有限公司与其公司签订的《工业品买卖合同》是真实的,买卖的标的是液压扭矩扳手、电动液压泵、高压油管,以118700元卖给烟台恒宇科技有限公司,该标的并不是从美国购买的,是从河北霸州市德派尔五金机具有限公司购买,购买价格是83600元,并且签订《工业品买卖合同》。

6、证人陈某的证言,证实其系广州巨力通用设备有限公司采购主管,于2016年11月25日与霸州市德派尔五金机具有限公司签订一份《工业品买卖合同》,合同约定购买的标的为:液压扭矩扳手、电动液压泵、高压油管,价格为83600元。

(四)被告人供述和辩解2016年11月,广州巨力通用设备有限公司的陈某通过QQ与被告人杨红涛联系,购买“凯特克”型号为HY-25XLT液压扳手和型号为G-230电动液压泵,并把产品的图片发给了杨红涛。

后杨红涛联系山东德州一液压设备公司以一万元的价格买进液压扳手与电动液压泵,其发现没有型号、商标,就把陈某发给他的型号、商标的图片打印出来贴在产品上,以8.36万元的价格卖给陈某,通过物流运给广州姓名为“黄霞明”的收货人。

(四)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2019年8月21日,被告人杨红涛指认出其出售给广州巨力通用设备有限公司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本院认为,“HYTORC”字母商标在我国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注册,其所有人在注册有效期限及核定使用商品范围内享有的商标权受我国法律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本案中,被告人杨红涛以1万元的价格购进无型号、无商标标识的液压设备,将其复制的“HYTORC”商标粘贴于液压设备后,以83600元的价格进行销售。

经权利人鉴别,公安机关扣押的液压设备非“HYTORC”商标权人或其授权的公司生产。

被告人杨红涛假冒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为83600元,违法所得数额为73600元,情节严重,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贵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红涛犯假冒注册商标罪的罪名成立。

被告人杨红涛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杨红涛归案后积极向设备购买方恒宇公司退赔全部货款,获得恒宇公司书面谅解;

当庭认罪、悔罪,可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人杨红涛的辩护人关于杨红涛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好、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二百一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二)》第三条、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杨红涛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68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二、被查获并扣押于清镇市公安局的假冒“HYTORC”注册商标的商品予以没收并销毁。

(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包括:液压扭矩扳手(HY-25XLT)一台、电动液压泵(G-230)一台、高压油管(9M)一套(2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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