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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佳卿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黔01刑初122号
案件名称范佳卿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范佳卿

案由

案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黔01刑初122号公诉机关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范佳卿,女,1968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程度,个体工商户,户籍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现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

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8年3月7日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取保候审,贵阳市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3月12日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辩护人:李春莲,贵州宇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检察院以筑检公诉刑诉(2019)1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范佳卿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8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经审查于2019年8月26日立案。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10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范佳卿及其辩护人李春莲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17年3月30日,贵阳市云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被告人范佳卿与其夫覃浩(已判刑)经营的云岩区罗汉营A2栋125号“美博运动”服装店、贵阳市云岩区瑞金北路第二团3-6的“超越运动”服装店、贵阳市南明区的“超越运动”服装店、贵阳市南明区的“飞跃运动”服装店、贵阳市云岩区的“跃速运动”服装店查获假冒耐克、阿迪达斯、匡威等注册商标的侵权产品5000余件。

经查,上述侵权产品均由覃浩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从他处购进后,与被告人范佳卿分别在五个店内进行销售。

经贵阳市云岩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认证,查获的侵权产品货值金额共计816472元,其中,在被告人范佳卿具体负责经营的“飞跃运动”服装店和“跃速运动”服装店查获的侵权产品货值金额共计294842元。

庭审中,出庭支持公诉的检察员当庭宣读、出示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以证实起诉书所指控的事实。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范佳卿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追究被告人范佳卿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范佳卿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不持异议。

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1、范佳卿存在酌定和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

首先,范佳卿只负责“飞跃运动”和“跃速运动”两家店的员工招聘、代交房租和水电费事务,店铺里有店长负责每天的销售,具体的进货和财务事宜由覃浩负责。

其与覃浩共同犯罪过程中,所起的作用比较有限,参与犯罪程度较低,系从犯。

其次,范佳卿犯罪情节较轻,主观恶性较小,属于犯罪未遂,涉案商品未流入社会,社会危害性不大。

最后,范佳卿于2018年3月9日主动向云岩公安分局投案自首,存在自首情节。

2、同案犯覃浩已经被判刑,范佳卿只对其负责的两家店查获的侵权产品价值承担责任。

3、范佳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具有坦白情节,在检察机关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当庭认罪、悔罪。

4、范佳卿左右胳膊严重骨折,家里还有96岁的父亲需要照顾,店铺已经关闭,家庭生活困难。

恳请法院对其在一年以下量刑,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adidas”、“adidas+图形”、“NIKE”、“NIKE+图形”、“converse”、“allstar”分别系阿迪达斯有限公司、耐克创新有限合伙公司、全星有限合伙公司依法持有的系列注册商标。

现上述商标均在注册有效期限内,核定使用的商品类别均包括服装、鞋、足球鞋、帽、袜、游泳衣等。

被告人被告人范佳卿之夫覃浩(已判刑)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陆续从他处购进了大量标注有耐克、阿迪达斯、匡威等系列注册商标的服装、鞋等商品,并分别在其实际经营的位于贵阳市云岩区的“跃速运动”等五家店面用于销售。

2017年3月30日,贵阳市云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被告人范佳卿与其夫覃浩经营的上述五家店内查获假冒耐克、阿迪达斯、匡威等注册商标的服装、鞋等侵权产品5000余件,经贵阳市云岩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认证,其货值金额共计人民币816472元,其中,在被告人范佳卿具体负责经营的“飞跃运动”服装店和“跃速运动”服装店查获的侵权产品货值金额共计294842元。

本院于2018年7月12日以同案犯覃浩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

公安机关于2017年7月通知被告人范佳卿接受调查,被告人范佳卿未归案。

另,被告人范佳卿向本院交纳罚金保证金3万元。

上述事实,有庭审中当庭宣读、出示并经质证的以下证据加以证实:(一)物证假冒阿迪达斯体育(中国)有限公司、耐克创新有限合伙公司、全星有限合伙公司的注册商标的侵权产品照片。

(二)书证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提请批准逮捕书、不批准逮捕决定书、传唤证、取保候审决定书,证实本案案发及被告人范佳卿到案的情况。

2017年7月27日,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接到云岩区工商局移送覃浩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案,对移送材料进行了审查:云岩区工商局在覃浩经营的贵阳市云岩区罗汉营A2栋125号“美博运动”服装店内扣押的耐克、阿迪达斯服装1500余件、运动鞋600余双,经耐克、阿迪达斯厂家鉴定,该批商品均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价值50余万元。

同日,云岩分局决定对覃浩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立案侦查。

2017年7月25日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向云岩区人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覃浩、范佳卿。

云岩区人民检察院以范佳卿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决定不批准逮捕被告人范佳卿。

2018年3月7日,被告人范佳卿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传唤,同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2、户籍信息,证实被告人范佳卿的身份情况。

3、云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通知书现场笔录、抽样取证单、调查终结报告,证实2017年3月30日,云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广州联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举报称贵阳市云岩区的经营场所销售涉嫌侵犯注册商标商品,云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覃浩、范佳卿经营的贵阳市云岩区罗汉营路A2栋门面、贵阳市南明区门面、贵阳市云岩区黔达花园A幢一层39-40号、贵阳市云岩区店铺、贵阳市南明区门面进行检查。

经检查,上述门面内存放有阿迪达斯、耐克、匡威系列商品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该局对上述侵权产品进行抽样取证并扣押。

4、云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鉴定委托书,证实:云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阿迪达斯体育(中国)有限公司、耐克体育(中国)有限公司对扣押的阿迪达斯品牌系列商品进行真伪鉴定。

5、阿迪达斯体育(中国)有限公司、耐克创新有限合伙公司鉴定证明、投诉资料、价格证明,证实云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覃浩经营的贵阳市南明区、云岩区黔达花园A幢一层39-40号店铺内查获的标有“adidas”商标、标有耐克创新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商标的商品均属于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阿迪达斯体育(中国)有限公司、耐克体育(中国)有限公司针对该情况委托广州市联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投诉。

6、商标注册证,证实“adidas”“adidas图形”“NIKE”“NIKE图形”“converse”“allstar”等商标均在我国注册。

7、全星有限合伙公司鉴定证明、价格证明、耐克创新有限合伙公司鉴定证明、投诉资料、价格证明、阿迪达斯体育(中国)有限公司证明,证实云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覃浩经营的云岩区店铺内查获的标有“convers”商标的布鞋123双、标有“adidas”商标的服装有862件(条)、运动鞋140双、标有耐克创新有限合伙公司注册商标的运动鞋、上衣等商品属于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8、(2018)黔01刑初78号刑事判决书,证实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12日以同案犯覃浩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三)证人证言1、证人余某的证言,证实其系瑞金北路邮政银行旁边的摊主,位于邮政银行旁边的万博体育服装店平时均是由范佳卿在管理。

2、同案犯覃浩的供述:“美博运动”、“超越运动服装店”、“超越运动”、“飞跃运动”、“跃速运动”五家店面是我和我老婆范佳卿在经营。

我老婆范佳卿主要管理兴关路的“飞跃运动”和普陀路的“跃速运动”两家店,我主要管理其它三家店。

店里卖了假冒阿迪达斯、耐克和匡威等品牌的服装、鞋子。

五家店的进货都是我从广州市十三行批发市场统一进货,然后再分到五家店里去。

进的货基本没有卖出去,全部都被工商查获。

店铺价签标价不同于卖价,卖价要低于标价。

进货价格清单上所有商品的进价金额为168423元。

对于公安机关根据店铺标价列出的清单,合计金额为984468元,不持异议。

(四)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范佳卿的供述:我和覃浩经营的五家运动品店里主要销售了假冒阿迪达斯和耐克两个品牌的商品。

一家在云岩区,店名叫“美博运动”;

一家在云岩区,店名叫“跃速运动”;

一家在南明区,店名叫“飞跃运动”;

一家在南明区,店名叫“超越运动”;

还有一家在云岩区,店名叫“超越运动服装店”。

我主要是管理兴关路和普陀路这两家店,另外三家由覃浩管理。

我主要负责员工招聘、员工工资发放等管理,进货和定价都是覃浩负责。

(五)鉴定意见云价认字920180第147号物品估价鉴定结论书,证实2018年2月14日,云岩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按照通行惯例估价准则,综合涉案标的的实际情况,参照市场中等价格调查,确定涉案的假冒阿迪达斯及耐克注册商标的商品货值金额为816472元。

本院认为,“adidas”、“adidas+图形”、“NIKE”、“NIKE+图形”、“converse”、“allstar”商标均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注册,其所有人在注册有效期限及核定使用商品范围内享有的商标权受我国法律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规定:销售金额在二十五万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规定: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未遂)定罪处罚:(一)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分别达到十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五万元、二十五万元以上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各法定刑幅度定罪处罚。

本案中,被告人范佳卿销售的运动鞋、服装等商品上标注有与“adidas”、“adidas+图形”、“NIKE”、“NIKE+图形”、“converse”、“allstar”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经商标权利人鉴别为非正品包装。

被告人范佳卿以远低于正品价格的进价购进涉案商品进行销售,并供认知道所销售商品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因此,应认定被告人范佳卿具有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主观故意。

关于非法经营数额,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非法经营数额是指行为人在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过程中,制造、储存、运输、销售侵权产品的价值。

已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实际销售的价格计算。

制造、储存、运输和未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标价或者已经查清的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

侵权产品没有标价或者无法查清其实际销售价格的,按照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的规定,被告人范佳卿经营的“飞跃运动”、“跃速运动”服装店被查扣的侵权产品,因无法查清实际销售价格,本院参照价格认证部门的意见予以认定,被告人范佳卿非法经营数额为294842元。

综上所述,被告人范佳卿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贵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范佳卿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罪名成立。

本案被告人范佳卿经营的服装店内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被依法查扣,应认定为犯罪未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审理中,被告人范佳卿主动向法院交纳罚金保证金,具有悔罪表现,当庭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人范佳卿的辩护人提出范佳卿系从犯、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经查,“飞跃运动”和“跃速运动”两个服装店均由被告人范佳卿管理,该事实有同案犯覃浩的供述、被告人范佳卿的供述、证人证言,相互印证;

公安机关于2017年7月以同案犯覃浩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立案后,通知范佳卿接受调查,被告人范佳卿并未归案,故被告人范佳卿不属于从犯,亦不成立自首。

本院对其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二百一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第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第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范佳卿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5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二、被查获并扣押在案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商品名称及数量详见财物清单,现存于贵阳市云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予以没收并销毁。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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