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初3761号原告:杨力维,男,汉族,住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娄孟强,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贤翊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郑州市。
法定代表人:龚淇。
原告杨力维与被告郑州贤翊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143050××××.5、名称“艾贴器(花形)”】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8年1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
杨力维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郑州贤翊商贸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亦未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杨力维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杨力维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