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1103刑初598号公诉机关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廖春华,女,1963年2月1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祁阳县人,初中文化,无业,住湖南省祁阳县;
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7年7月27日被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日被该局监视居住。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以永冷检刑诉[2017]6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廖春华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7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同时向本院提交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唐丽华独任审判,于2018年1月3日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代理书记员朱亚南担任庭审记录。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湘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廖春华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2月,被告人廖春华以其女儿谭某的名义,在冷水滩区双洲路186-188号登记注册了冷水滩区万兴商贸中心,从事烟酒副食经营活动。
2017年7月27日9时许,普利桥派出所配合冷水滩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冷水滩区万兴商贸中心进行检查,发现该店存在销售假冒白酒嫌疑,并依法扣押其销售记录本7本,记录本上记录已经销售假冒白酒的总金额为68080元;
在该店销售门店扣押了9瓶“国窖1573”、16瓶“贵州茅台”、16瓶“五粮液”、31瓶“酒鬼内参”、18瓶“水井坊”;
在仓库扣押10件共60瓶“贵州茅台”、7件共42瓶“五粮液”、10件共60瓶“国窖1573”、8件共48瓶“水井坊”、5件共30瓶“酒鬼1986升级版”、3件18瓶“开口笑15年”,总货价值为167720元。
经五粮液、贵州茅台、泸州老窖、湖南湘窖等公司鉴定,上述已经被销售和被扣押的白酒,均系假冒“国窖1573”“贵州茅台”“五粮液”“水井坊”“开口笑”等知名注册商标的商品。
该院以被告人廖春华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提请法庭依法判处。
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了相关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等证据,以证实其主张。
被告人廖春华对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经审理查明,2015年12月,被告人廖春华以其女儿谭某的名义,在冷水滩区双洲路186-188号登记注册了冷水滩区万兴商贸中心,从事烟酒副食经营活动。
2017年7月27日9时许,普利桥派出所配合冷水滩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冷水滩区万兴商贸中心进行检查,发现该店存在销售假冒白酒嫌疑,并依法扣押其销售记录本7本,记录本上记录已经销售假冒白酒的总金额为68080元;
在该店销售门店扣押了9瓶“国窖1573”、16瓶“贵州茅台”、16瓶“五粮液”、31瓶“酒鬼内参”、18瓶“水井坊”;
在仓库扣押10件共60瓶“贵州茅台”、7件共42瓶“五粮液”、10件共60瓶“国窖1573”、8件共48瓶“水井坊”、5件共30瓶“酒鬼1986升级版”、3件18瓶“开口笑15年”,总货价值为167720元。
经五粮液、贵州茅台、泸州老窖、湖南湘窖等公司鉴定,上述已经被销售和被扣押的白酒,均系假冒“国窖1573”“贵州茅台”“五粮液”“水井坊”“开口笑”等知名注册商标的商品。
2017年7月27日,被告人廖春华被传唤到案。
案发后,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没收被告人廖春华非法所得5万元。
被告人廖春华赔偿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10万元,赔偿泸州老窖酒类销售股份有限公司6万元。
上述事实,有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赔偿协议书、赔偿合同及转账凭证、罚没款收款收据等书证,证人蒋某、屈某的证言,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被告人廖春华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春华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廖春华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罪名成立。
被告人廖春华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且积极赔偿,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廖春华犯罪情节较轻,具有悔罪表现,且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廖春华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限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