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粤0304民初49835号 原告: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乌沙海滨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7480321175。
法定代表人:金乐亲,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全军,广东红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秀林,广东红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吴金圣,男,汉族,1982年9月28日出生,住安徽省肥东县梁园镇西童村大金五组,身份证号码340123198209280838。
被告:夏文海,男,汉族,1978年5月20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长丰南路197号琥珀公寓703室,身份证号码340123197805206277。
原告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诉被告吴金圣、夏文海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31日立案。
原告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并无违法之处,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收费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00元(已由原告预交),按规定收取1250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