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初3547号之二原告:佛山市雅诗华家居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杨和镇独岗村工业区工业路21号。
法定代表人:冼海初。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丽娜,广东龙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俞钦文,男,汉族,1989年10月11日出生,住浙江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建芳,浙江秀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佛山市雅诗华家居有限公司与被告俞钦文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
本院依法作出(2017)粤73民初3547号民事裁定书,查封、扣押、冻结被告俞钦文价值人民币400000元的财产。
现原告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告俞钦文的财产保全。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俞钦文价值人民币400000元的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