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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森技术有限公司与余姚市京鼎模具塑料厂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浙02民初566号之一
案件名称戴森技术有限公司与余姚市京鼎模具塑料厂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1-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戴森技术有限公司,余姚市京鼎模具塑料厂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民初566号之一原告:戴森技术有限公司(DYSONTECHNOLOGYLIMITED),住所地: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威尔特郡马姆斯伯里泰特伯里希尔(TetburyHill,Malmesbury,Wiltshire,theUnitedKingdomofGreatBritainandNorthernIreland)。

授权代表人:GillianRuthSmith,该公司知识产权事务总监。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勤,浙江导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燕东,浙江导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余姚市京鼎模具塑料厂,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余姚市模具城金昌路60-2号。

负责人:夏佳敏,该厂厂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戴森技术有限公司(DYSONTECHNOLOGYLIMITED)与被告余姚市京鼎模具塑料厂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戴森技术有限公司(DYSONTECHNOLOGYLIMITED)于2018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戴森技术有限公司(DYSONTECHNOLOGYLIMITED)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戴森技术有限公司(DYSONTECHNOLOGYLIMITED)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1020元,合计人民币1045元,由原告戴森技术有限公司(DYSONTECHNOLOGYLIMITED)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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