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浙0206民初449号原告:廖文海男,1986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雪梅,浙江玉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瑞安市科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34)。
住所地:瑞安市塘下镇罗凤西路***号(第2幢3屋)。
法定代表人:金中军。
原告廖文海与被告瑞安市科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1日立案。
原告于2018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文海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0元,由原告廖文海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