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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永城市天歌商贸有限公司、刘杰商标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闽0102民初6080号
案件名称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永城市天歌商贸有限公司、刘杰商标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1-1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永城市天歌商贸有限公司,刘杰

案由

案由商标权权属纠纷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02民初6080号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8号。

法定代表人:赵双连,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友冬、朱丽敏,福建作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永城市天歌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永城市演集镇311国道北侧。

法定代表人:刘杰。

被告:刘杰,男,汉族,1976年9月6日出生,住河南省永城市。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永城市天歌商贸有限公司、刘杰商标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在诉讼过程中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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