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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三星灯饰有限公司与济南华阳灯饰有限公司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鲁01民初1935号
案件名称济南三星灯饰有限公司与济南华阳灯饰有限公司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1-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济南三星灯饰有限公司,济南华阳灯饰有限公司,魏桂利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民初1935号原告:济南三星灯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李嗣金,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牟迅,山东众成清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华阳灯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李桂胜,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世军,山东才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严,山东才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魏桂利,男,汉族,住山东省齐河县,现住济南市天桥区。

原告济南三星灯饰有限公司与被告被告济南华阳灯饰有限公司、魏桂利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10日立案。

原告于2018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济南三星灯饰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济南三星灯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原告济南三星灯饰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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