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3民初7166号原告:广东美的制冷设备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林港路。
法定代表人:方洪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开坛、陈肖明,广东尚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厚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石桥路532号213室。
法定代表人:胡继奎。
原告广东美的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厚聚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1日立案。
原告广东美的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美的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美的制冷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52元,减半收取计1276元,由原告广东美的制冷设备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