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粤01执6050号东莞冠威绿之宝实业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高达莱日用电器有限公司:关于本院执行东莞冠威绿之宝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高达莱日用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5)粤知法专民初字第116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东莞冠威绿之宝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12月25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高达莱日用电器有限公司已停止生产、销售侵害涉案“食品加工机”发明专利权产权,并销毁已经制造的成品、半成品、专用生产设施及模具,主动缴纳执行款100910元及执行费1414元至本院代管款账户,本院已将执行款项100910元划付给申请执行人,同时本院收取执行费1414元。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本案作执行完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