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03民辖终7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慧聪建设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沙河镇七里渠南村****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4634388529R。
法定代表人:郭江,执行董事。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搜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院**楼搜狐网络大厦****会信用代码911101087839553124。
法定代表人:洪涛,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华一世纪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桂园街道深南东路**鸿隆世纪广场**29E用代码91440300697122381D。
法定代表人:单海洋,执行董事。
原审被告:天津慧聪书院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京津科技谷产业园和园道******-3(集中办公区)91120222064040423Y。
法定代表人:王伟,执行董事。
上诉人北京慧聪建设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北京搜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华一世纪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天津慧聪书院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17)粤0303民初1051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侵害商标权纠纷。
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
本案中,被侵权人深圳市华一世纪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