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慧眼投资有限公司与北京恒基伟业通讯科技有限公司商标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沪0115民初72187号之二
案件名称慧眼投资有限公司与北京恒基伟业通讯科技有限公司商标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1-3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慧眼投资有限公司;北京恒基伟业通讯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商标权权属纠纷;商标权转让合同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5民初72187号之二申请人:慧眼投资有限公司(MagicalInsightInvestmentsLimited),住所地英属维尔京群岛托多拉市路德镇域咸区Ⅱ瑞致达企业服务中心(VistraCorporateServicesCentre,WickhamsCayⅡ,RoadTown,Tortola,Br。

itishVirginIslands)。

法定代表人:JohnHowardBatchelor,授权代表。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囝囝,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治,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恒基伟业通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经济开发区兴盛南路XXX号。

法定代表人:李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兴广,北京市铭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慧眼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慧眼公司)与北京恒基伟业通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基伟业公司)商标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5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恒基伟业公司向本院提出中止审理的申请,称其原法定代表人李明已经就董事登记变更事宜向香港高等法院提起诉讼,该案诉讼结果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故要求中止审理本案。

慧眼公司则认为,恒基伟业公司提出的中止理由与本案无关,若本案需中止审理,也应当是基于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双方就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一案尚未审结且需待该案判决为由中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商标权转让合同纠纷,慧眼公司依据的是2017年7月19日双方签订的涉案《协议书》,在该协议中代表恒基伟业公司签字的JohnHowardBatchelor同时也是慧眼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而根据慧眼公司提交的签署于2016年1月29日的《董事会书面决议》显示,恒基伟业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及董事长李明被免职,新任命的法定代表人及董事长为JohnHowardBatchelor。

现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已受理慧眼公司和恒基伟业公司就上述公司决议效力确认之诉,案号为(2017)京0105民初13035号,该案的审理结果与本案商标转让协议效力的认定有直接关联,但该案尚未审结。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

审 判 长  杜灵燕审 判 员  张 毅人民陪审员  李加平二〇一八年一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钱丽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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