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5知民初235号原告: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南山镇康裕三路1号1座。
法定代表人:谢岳荣,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志男,广东莞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菁琳,广东莞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田敬敬,女,系原安阳高新区奥斯顿水暖建材经营部的经营者。
原告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田敬敬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2021年4月12日立案。
原告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5月6日申请变更诉请数额为10000元,并提出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回起诉及变更诉讼请求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