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4民初111号之一原告:嘉兴杰欣园艺景观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新丰镇新丰大道南侧*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9C。
法定代表人:宋心金,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永秀,北京恒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嘉兴市隆森景观设施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余新镇支四路东侧嘉兴恒丰包装有限公司标准厂房7号厂房。
统一社会信用号码:×××6XQ。
法定代表人:徐建林,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聂运锋,浙江君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嘉兴杰欣园艺景观有限公司与被告嘉兴市隆森景观设施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
原告于2018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嘉兴杰欣园艺景观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嘉兴杰欣园艺景观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嘉兴杰欣园艺景观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