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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庐鑫豪食品有限公司与杭州农副产品物流中心冷冻食品交易市场通惠冷冻食品经营部、绍兴市同舟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浙0110民初1035号
案件名称桐庐鑫豪食品有限公司与杭州农副产品物流中心冷冻食品交易市场通惠冷冻食品经营部、绍兴市同舟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2-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桐庐鑫豪食品有限公司,杭州农副产品物流中心冷冻食品交易市场通惠冷冻食品经营部,绍兴市同舟食品有限公司,枣庄市佳顺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浙0110民初1035号原告:桐庐鑫豪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桐庐县百江镇小京村。

法定代表人:陈金华。

被告:杭州农副产品物流中心冷冻食品交易市场通惠冷冻食品经营部,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良渚街道储运路3号(杭州农副产品物流中心冷冻食品交易市场D区117号)。

经营者:陈敏,男,1967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

被告:绍兴市同舟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越城区皋埠镇上樊公路上蒋村198号。

法定代表人:陈敏。

被告:枣庄市佳顺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枣庄经济开发区衡山路1号山东健力实业有限公司院内。

法定代表人:李磊。

本院在审理原告桐庐鑫豪食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农副产品物流中心冷冻食品交易市场通惠冷冻食品经营部、绍兴市同舟食品有限公司、枣庄市佳顺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桐庐鑫豪食品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也未申请司法救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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