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民初1894号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大浪南路英泰工业区E区D栋厂房一层、三层、E栋厂房2-4层。
法定代表人:李正良,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巩日娟,上海允贤谦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一:淮安市清江通讯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淮安市清河区淮海东路126号淮海第一城39号楼303室。
实际经营地址在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淮海东路57号三星手机店。
法定代表人:王彦,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建红,该公司员工。
被告二:淮安市贸丰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淮安市清河区淮海东路126号淮海第一城39号楼303室。
实际经营地址在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淮海东路57号三星手机店。
法定代表人:王彦,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言军,该公司员工。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诉被告淮安市清江通讯器材有限公司、淮安市贸丰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5日立案,并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庭审中,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及其他人的合法权利,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