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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骑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永康市奥帝工贸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浙01民初1538号
案件名称杭州骑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永康市奥帝工贸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2-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杭州骑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永康市奥帝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民初1538号原告:杭州骑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良渚街道七贤桥村9幢(南楼1层、3层及北楼3-4层)。

法定代表人:应佳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亚萍,广东君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宇霖,广东君龙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永康市奥帝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芝英镇二期功能分区金铜东路16号第二层。

法定代表人:陈慧真,执行董事。

原告杭州骑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永康市奥帝工贸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杭州骑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了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申请将第二项诉讼请求由“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人民币30万元”变更为“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人民币1万元”,本院依法审查后予以准许。

原告杭州骑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骑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骑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杭州骑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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