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京知民初字第1796号原告:江苏中核华兴特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仪征市真州镇真州路北侧1号楼604室。
法定代表人:刘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长生,北京市隆安(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梨园镇北杨洼251号。
法定代表人:陈建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有亮,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中建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海鹰路6号院31号楼一层。
法定代表人:陈建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商宏英,中建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江苏中核华兴特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中建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30日立案,原告江苏中核华兴特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江苏中核华兴特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江苏中核华兴特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一万三千八百元,减半收取六千九百元,由原告江苏中核华兴特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