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8)湘0105刑初15号公诉机关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文正,男,1977年5月29日出生于湖南省长沙市,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户;
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2017年5月4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8日经长沙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其不予批准逮捕,2017年5月19日经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决定并对其执行取保候审;
现取保候审在家。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以长开检公诉刑诉[2018]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文正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8年1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苏小兵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文正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法国路易威登马利蒂公司(以下简称LV公司)系注册号第G1127685号、第241019号、第G1095708号、第241081号、第241012号、第3226108号“LOUISVUITTON”英文、英文缩写、英文缩写LV字母变体、图案及组合注册商标的权利人,上述注册商标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定在服装、皮具等商品上使用,注册有效期分别至2021年9月19日至2026年5月13日不等。
色丽耐(CELINE)公司系注册号第3033745号“CELINE”英文注册商标的权利人,该注册商标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定在服装、皮具等商品上核准使用,注册有效期至2023年2月6日。
LV公司在湖南长沙仅授权一家专门销售其产品的经销商,位于长沙市芙蓉中路一段478号运达国际广场美美百货某商铺。
在长沙,除该授权的经销商外,其他公司、单位及个人都无权销售LV公司的产品。
色丽耐(CELINE)公司在长沙未设专卖店。
被告人文正明知自己未经LV公司、色丽耐(CELINE)公司授权销售标有其注册商标的皮具、服装等商品的情况下,仍购进了大量标有LV系列注册商标和CELINE注册商标的各类皮具、围巾等商品,在其位于长沙市开福区中山路某号的某某行皮具店(以下简称某某行)内以明显低于上述商品市场价的价格进行销售。
从2016年12月至2017年1月,被告人文正销售各类LV皮具金额达人民币64355元,非法获利32000余元。
2017年5月3日,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查获某某行皮具店,并扣押被告人文正的假冒涉案LV皮具和CELINE注册商标的皮具共计111件。
经鉴定:侦查机关在某某行内查扣的待销售的LV皮具和CELINE皮具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货值金额达人民币143120元。
到案后,被告人文正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另查明,在审理期间,被告人文正退缴了违法所得32000元,由本院予以暂扣。
上述事实,被告人文正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查证属实的户籍资料、营业执照、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扣押的涉案皮具物证、授权委托书、商标注册证明文件、销售记录、销售额统计表、缴款书等书证;
对涉案假冒LV等注册商标皮具进行鉴定的鉴定报告、鉴定书、价格证明;
证人孙某某、吴某的证言;
被害单位诉讼代理人唐某某的陈述;
被告人文正的供述及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文正未经LV等公司授权许可,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文正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已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人的违法所得及扣押在案的赃物应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根据被告人文正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及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本院决定对其适用缓刑。
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文正在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并处罚金,如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可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文正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至本院,由本院上缴国库);
二、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暂扣的假冒注册商标的皮具共计111件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对被告人文正的违法所得三万二千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石时进人民陪审员 潘月华人民陪审员 刘君辉二〇一八年二月六日代理书记员 蒋 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第三款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第七十六条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