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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南昌洪城大市场文根文具批发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赣71民终22号
案件名称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南昌洪城大市场文根文具批发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南昌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2-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南昌洪城大市场文根文具批发部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南昌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赣71民终2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南新华街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7P。

法定代表人:王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箐翎,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昌洪城大市场文根文具批发部,地址:江西省南昌市洪城大市场B区21栋37号,注册号:360107600011992。

经营者:屈文根。

上诉人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一得阁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南昌洪城大市场文根文具批发部(以下简称文根文具)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7)赣0192民初7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一得阁公司与被上诉人文根文具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上诉人一得阁公司于2018年2月9日向本院提交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一得阁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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