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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与深圳市莎尔商贸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浙01民初1127号
案件名称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与深圳市莎尔商贸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2-0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深圳市莎尔商贸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民初1127号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南投路1号1101层。

法定代表人:黄法调,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文红、张如红,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莎尔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街道玉律村一区339号好运公寓1楼。

法定代表人:赵桂煌。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号楼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张勇,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滕卫兴、蒋莹莹,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为与被告深圳市莎尔商贸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于2017年9月2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于当日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请求将原第二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律师费、公证费、差旅费等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10000元,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

同日,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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