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972民初10272号原告:东莞市卡瑞恩实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大岭山镇杨屋村第二工业区杨朗路25号一栋2楼、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1900MA4ULKTL7D。
法定代表人:邹志新,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柯朝政,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珀莎表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江东街道五爱新村11幢1单元2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782MA28DE058W。
法定代表人:彭健宇,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彭健宇,男,汉族,1986年9月2日出生,住广西恭城瑶族自治县。
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伍婷,广东泽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东莞市卡瑞恩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义乌市珀莎表业有限公司、彭健宇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1月29日以将采取其他方式解决纠纷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东莞市卡瑞恩实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莞市卡瑞恩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350元,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由原告东莞市卡瑞恩实业有限公司负担。